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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在建设施工中给不可移动文物造成破坏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何种行政处罚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只规定了两种处罚:一是罚款,另一个是吊销资质证书。从理论上说,罚款是一种财产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缴纳一定数额货币的行政处罚。吊销资质证书是资格罚,是行政机关剥夺违法行为人已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处罚形式。由于六十六条规定的罚款数额较高,同时吊销资质证书剥夺了当事人的执业权利,都属于比较严厉的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这些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适用一般程序,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当事人还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该条还规定: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需要说明的是,责令改正并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它是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的一种手段。无论行政机关是否要给予违法者行政处罚,首先都要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行为后果。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正是我们实施行政处罚的目的之所在,是为了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自觉守法。本条第一款规定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才给予行政处罚,也是体现了这一原则。(刘 沛  黄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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