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是历史的载体,各级各类的文物保护单位是中华民族历史演变的实物见证,保存至今更显得格外珍贵。改革开放以来,文物资源促进了旅游事业的发展,全国各地通过整治陆续将一批批文物保护单位对社会开放,使之成为弘扬中国传统文化,展示中国悠久历史的重要场所。以文物带旅游,以旅游促文物保护,本应形成一个良性循环,但由于利益的驱使,文物保护单位在利用中常常处于两难境地,知名度高的被掠夺性开发和利用,知名度低的无人投资抢修濒临倒塌,有的甚至被当作阻碍经济建设的包袱,随时可能被迁移或拆除。因此,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问题是当前文物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提出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工作方针。怎样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属于合理利用?搞清楚这个问题将为今后科学合理地促进文物保护单位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俗话说,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其规矩就是科学确定文物保护单位的合理利用的标准,彻底改变当前以管理人或管理单位的认识水平来判断合理与不合理利用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作模式,从根本上杜绝利用文物保护单位的随意性。
一、对不能辟为博物馆、保管所、参观游览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确定利用准则
随着文物保护单位的不断公布,许多被占用的文物建筑成为文物保护单位,这些文物保护单位的产权关系复杂,保存现状差异大,使用人对文物保护认识程度参差不齐,对如何理解合理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有着截然不同的方式方法,是文物保护管理中的一个难题。这些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人对其所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大部分都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为了提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