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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本法规定*文物的,应当给予什么行政处罚,它与*文物罪有何区别?

     

        答:《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文物的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通常表现为:逃避海关监管,运送、邮寄、携带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行为。我国刑法和本法第六十四条对*文物罪及其刑罚作了专门规定,本条是对*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尚不构成犯罪的规定了行政处罚。如何区分*罪与*行为,主要是看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是否达到了需要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给予制裁的程度。如果危害程度较大,就构成了*文物罪,应当给予刑事处罚;如果危害程度不大,应当属于*行为,应当由海关依据海关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构成*行为的,由海关没收*货物及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对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货物的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货物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这里要介绍一下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联系和区别,这有利于在执法过程中正确判断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正确运用刑罚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给予处罚。而刑事处罚是指犯罪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是国家惩罚犯罪分子的强制手段。从我国法律制度上讲,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都应当予以制止并对于违法者给予必要的制裁。法律责任从性质上分大体有三种: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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