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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圆明园之争被忽略的实质

    言,环保部门能勇于承担,说明它的行政觉悟高于遗产部门;②就社会公众而言,人们能普遍接受环保部门主持环评,说明我国社会的环境意识高于遗产意识。这一状况,就环境保护而言,是令人欣喜的,就遗产保护而言,是令人忧虑的。

        然而,我国要由遗产部门主持遗产地环评,还存在体制和能力障碍。首先在体制方面,圆明园作为文化遗产,理应归文物部门管理,但它在行政上却隶属建设部的园林系统。后者在严格意义上并非真正的遗产部门。其次在能力方面,我国文物部门传统上强在可移动文物,弱在不可移动文物;强在建筑类遗产,弱在包含着人文和自然多种要素的遗产地;强在人文要素的保护知识,弱在自然要素的保护知识。因此,它现在尚缺乏足够的环境评价能力。我国建设部的园林部门,由于实施的管理标准并非真正的遗产标准,因此很难指望进行遗产意义上的环境评价。这已由我国著名风景名胜区屡屡出现的环境和生态破坏所佐证。有鉴于此,这里提出一种制度上过渡性措施,即由国家文物部门主持,邀请环境部门和园林部门协助,共同实施对圆明园防渗工程的环评。在我国文物部门具有独立实施环评的能力之前,这一措施可能会长期有用。

    应以什么标准和规则来管理和处理圆明园问题?

        圆明园防渗工程的论争,攻之者认为它破坏了圆明园生态,辩之者认为它不会造成破坏,反而会节水。其实,在攻辩之间,存在着广阔的中间地带或过渡地带。之所以至今未有环评单位愿意承接这一环评任务(按:发稿时清华大学已接手环评),是因为在缺乏明确标准的情况下,环评者难衷一是。这一标准并不存在于环境生态领域,而是存在于遗产领域。它在我国尚缺,但在国际上已有。圆明园是“历史园林遗址”。在国际上,对于古迹和遗址保护,有《威尼斯宪章》ICOMOS,1964,《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宪章》ICOMOS,1990;对于历史园林保护,有《佛罗伦萨宪章》ICOMOS,1982)。我国是ICOMOS国际古迹和遗址理事会的成员国。这三个宪章均已引入见《国际保护文化遗产法律文件选编》,国家文物局法制处,1993年。它们,或者说它们建立的标准和规则,应当对我国具有约束力和指导意义。此外,我国在2002年公布了《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这一在美国和澳大利亚遗产界协助下制定的文件,对于圆明园问题的处理同样有指导意义。离开这些文件,是无法对圆明园进行环评的。这也是本文为什么主张包括圆明园在内的文化遗产地环评应由遗产部门而不是环保部门主持的原因。

        根据上述文件提出的标准和规则,圆明园防渗工程的辩护者的大部分论点均不成其为理由,同时还提醒他们注意防渗方案选择的分寸感。更为重要的是,这些文件会有助于圆明园管理者及政府主管部门能更好地把握圆明园的价值和功能。现在圆明园防渗工程的论争,与其说是保护技术方案之争,实质是对圆明园价值和功能的认识之争。如果认识统一了,标准和规则将易于贯彻,技术方案将趋于一致。

    圆明园价值和功能应怎样定位?


        圆明园被毁前与被毁后的价值是不一样的。现在将它定位为“遗址公园”与“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正是重视其被毁后的“国耻教育”价值。这似乎不存在争议。但在实践中,这一定位正在被消解。第一,它被政府主管部门对圆明园的多种功能期待教育、旅游、东西方文化交流等等所消解;第二,它被某些古建专家和历史学家的个人职业冲动重建所消解;第三,它被圆明园管理方的1700人生存经济需求赢利性经营所消解。现在的圆明园,正在由“遗址”逐渐向“园林”转化,由“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向“旅游观光场所”转化,由“遗址保护”向“圆明园重建”转化,由“公益性遗产地”向管理单位的“生存资源”转化。这一状况说明,圆明园保护正处于危机之中,其要害就是圆明园将不再是“遗址”。圆明园防渗工程只不过是冰山之角,青萍之末。

        在上述消解圆明园的“遗址”价值定位的提议中,所谓“专家”意见最具有蒙蔽性。应当认识到,并非古建专家的意见一定有利于文物保护。杭州雷峰塔是按古建专家“文物不能再生,时代需要创新”的思想重建的,它竟在塔体外安装观光电梯。如果这算是“创新”,那不过是孙悟空变成土地庙的那个旗杆。还应认识到,并非历史学家的建议都具历史感。人民大学的教授将圆明园被毁重建等同于美国历史上白宫被毁重建。且不说白宫与圆明园分属不同遗产类型。仅就其价值而言,美国人并未将白宫被毁定为“国耻”。世界上反映国家或人类耻辱的遗址甚多包括美国在内,它们无不得到高度重视和妥善保护。不知是教授无知还是故意视而不见。看来这位历史学家一定要中国人忘记历史上的“国耻”。由此可见,对“专家”意见需要分析。第一,对于非专家专业内的问题,专家意见的分量应与一般公众无异;第二,对于专家专业内问题,如果他的价值导向错误,则意见同样错误。在圆明园价值和功能定位问题上,公众的意见更值得重视,因为社会公众基本上摆脱了个人职业偏好与个人功利偏见。

        政府主管部门应将圆明园的“遗址公园”定位真正在实践中落实。在对圆明园多项功能期待中,遗址保护是首要功能、基础功能、核心功能,其他功能是次要功能和派生功能。如能辨清和坚持这一点,则圆明园遗址存;如混淆或颠倒这一点,则圆明园遗址亡。现在是决定圆明园遗址命运的时候了。

    如何认识圆明园作为文化遗产地的原真性?

        保护圆明园遗址,首先要识别这一遗址的“原真性”。广义地看,圆明园有两种原真性。其一是物质层面的原真性,它包括圆明园被毁后仍存留下来的遗迹,主要为地下遗迹,以及少量的地表遗存和流散文物。其二是知识层面的原真性,它包括对圆明园被毁前和被毁后状况的各种文字、图形、口头流传等信息。在圆明园保护中,对这两种原真性的了解均是必需的。首先是对现存物质层面原真性的了解。这是圆明园保护的直接对象。圆明园的任何保护行动,都不能造成这一物质层面原真性的破坏。其次是对知识层面原真性的了解。它是为物质层面原真性保护服务的。这方面的信息愈全面、愈准确,则愈有利于物质层面原真性保护。

        然而,根据前面提到的三个国际宪章和《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来考察圆明园现在实施的保护工程防渗工程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其状况是令人忧虑的。第一,这一工程并非严格建立在考古学基础上,即并未经过严格的考古清查和遗迹清理;第二,遗迹因施工而破坏,构成遗迹的原初组分和材料因施工而破碎、失散;第三,遗址因施工而破坏或改变原初形态。如此发展下去,圆明园将经历其生命史上的第三次破坏。第一次是英法联军和八国联军的劫掠。第二次是自清末至圆明园管委会成立前人们对圆明园地表遗迹的有意或无意破坏。第三次则可能出现在现在,出现在圆明园管理者有意识的“保护”行动中。前两次破坏的是地表遗存,现在这次破坏的是地下遗存。由于管理者着眼于旅游,着眼于景点的修复与重建,加之施工过程不按照遗址保护规则操作,将造成对圆明园地下遗存的解体。发展下去,圆明园遗址的物质原真性地表+地下将最终消失,圆明园的物质生命将完全终结。这正是社会公众所关心、所忧虑的,也是应从现在开始努力制止、纠正的。

    如何为圆明园保护修复和展示选择最适技术方案?

        如果能将圆明园保护的认识统一到“归遗产部门主管”、“按照国际遗产保护宪章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进行管理”、“着眼于遗址保护”、“着眼于遗址的原真性,尤其是地下遗存的原真性”这一基础上,就可以讨论圆明园保护的最适技术方案问题。这里提出以下原则,以供考虑。

        1、圆明园保护空间。应将圆明园空间按历史事件分为两个部分。其一是被国外入侵者劫掠区,这是主体部分;其二是当时未严重毁坏的16处景观。

        2、“遗址区”保护。对劫掠区重在遗址保护,因此可称为“遗址区”。它的价值和功能着眼于爱国主义教育。它的保护同样会涉及一系列保护技术,如保存、维护、修复、重建等等。其中,修复和重建的目的是,重现圆明园被毁时景况,而不是重现被毁前的圆明园。这是国际上国家或人类耻辱纪念地遗址的共同做法。

        3、“景观恢复区”保护。对非严重破坏区可以进行有选择的景观重建,因而可称为“景观恢复区”。这里恢复和重建的是圆明园未遭破坏前的原初景观。这样做,第一不违背历史,第二不影响和干扰遗址区的国耻教育价值,第三能使人们通过对再现的圆明园部分历史原貌的观赏,认识圆明园的文化价值,并进一步强化她被焚毁的国耻感。

        4、圆明园进行的所有修复与重建工程,应追求尽可能高的原真性。具体说:应建立在充分考古学调查和清理基础上;应不破坏原址的地表和地下遗存,应尽量利用遗址存留的材料与组件,特别应注意破碎物的重组;应严格遵循《威尼斯宪章》和《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所要求的“原设计、原材料、原工艺、原环境、原地点”。

        5、在遗址区和景观恢复区均会进行一些改建与新建项目。但这些项目的数量、选址、形式、功能,均应受到限制。在景观恢复区应慎建娱乐消费项目,在遗址区应禁止娱乐消费项目。这些改建与新建项目主要用于管理目的。它们不能有碍于整体景观和整体文化价值氛围。尤其是遗址区的项目,更需适应那里的静默气氛。

        上述原则所包含的设想,对我国古建专家和造园专家提出了新的挑战。这就是如何在遗址区,利用现有遗存,构建一个具有高度原真性的、有相当教育震撼力的、兼具公众休憩功能的遗址公园。这在设计观念、创造智慧和技术实施上,远比一般的原址修复和重建困难得多,也有意义得多。重建圆明园原初景观,其文化价值和意义不会超越现在的颐和园与承德避暑山庄。然而,这一遗址公园却有可能成为我国继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之后的震世之作。

        同样,在上述原则规范下,圆明园防渗工程问题将易于求得一致。这一工程应当搞。但应注意不同地点的不同水体功能,以及所产生的不同的防渗需求,不同的防渗方案与技术选择。如果每项具体的防渗工程均能与所在地点的价值和功能定位一致,与那里的生态特点一致,并满足第4、5两项原则,这样的防渗工程无疑是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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