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该条例对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和运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裁决和执行等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1994年全国人大又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包括四类:一是扰乱社会秩序;二是妨害公共安全(主要指妨害众多人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三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包括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通信自由权、名誉权等);四是侵犯公私财产权利(侵占公私财产所有权、破坏公共财产和他人合法财产)。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比如:《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在文物部门和公安机关保护现场时如有公民阻碍、妨害他们依法执行公务,就可能因扰乱社会秩序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再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在地上、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和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秩序,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是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比如:《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