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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制度建设 唤起民众文物保护意识--从 法国文化遗产日 谈起

    手工业全国拜师学艺活动,使历史悠久的手工艺术世代相传,后继有人。鲜明的活动主题吸引越来越多的民众参与。近几年来,每年参加人次大约有1000多万,占全国总人口的18%左右。他们在城堡、银行、手工作坊、私人寓所和名人故居等社会历史见证物中,发掘民族的、家族的发展脉络,寻找历史的记忆,激发保护这些历史文化遗产的热情。法国政府主导的“文化遗产日”活动,经过多年的实践,规模越来越大,内容越来越丰富,活动日臻完善。

        在法国“文化遗产日”活动的影响和促进下,欧洲文化遗产保护活动也蓬勃开展。1987年意大利开展了“文化遗产周”活动。1991年,欧洲理事会确立欧洲“文化遗产日”。1999年9月,欧洲委员会还推出为期一年主题为“欧洲,共同的遗产”的大规模宣传活动,不仅把“文化遗产日”作为一种宣传推介,而且作为一场“保卫文化遗产的运动”。2003年,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举行“文化遗产国际研讨会”上,奥地利国家总统亲自到会致辞。仅此可见法国设立文化遗产日以来对欧洲社会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影响。

    民众对保护文化遗产的作用日益突出

        随着“文化遗产日”活动的逐年开展,法国民众在保护民族文化遗产方面作用日显突出。一是协助政府做好文化遗产普查。法国政府曾几次进行大规模的文化遗产普查,用文物工作人员的行话来说大到宫殿、教堂、花园、工业遗产,小到汤勺等技术遗产均在普查之列。这些民间组织提供咨询甚至直接参与其中,很多人自豪地称自己是“遗产的发现者”。二是协助鉴定遗产内容。他们关心生活所在地的文化遗产保护,经常提醒社会对某建筑、古迹或某件物品给予高度关注,并收集有关说明资料,为这些遗产申请应有的保护。此举使得各领域的遗产不断地涌现出来,极大地丰富了档案材料。民间组织在鉴定和保护容易忽视的特殊文物方面作用更为明显,正是由于这些民间组织深谙当地的情况,且十分熟悉这些文物的传统使用技法,因此他们的鉴定保护工作也就更有说服力。三是传播知识和技能。经常开展“保护与文物相关行业和技能”等活动,开设理论课和实践课,组织“义务者工地”,传播知识和技能,培养人才。如法兰西农舍协会研究乡村的文化遗产,专门收集整理各种乡村传统工艺,致力于培养各种民间艺人,无形中他们自身也成了必须保护的民族遗产。四是参与制定法律和社会管理。这些民间组织或者在自办的刊物上辩论国家制定有关文化遗产的主要政策和特殊条款,或者向议员反映意见提出建议,或者组织一些民间活动来充分发表个人看法等,对国家文化遗产保护立法产生着积极的影响。面对破坏文物古迹事件,他们倾力捍卫文物古迹,有时甚至同公共权力机构对簿公堂。五是大力资助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据不完全统计,法国民间每年用于文物保护的资金达100亿美元之多,相当于政府财政的拨款总额。成立于1996年的法国文化遗产基金会,专门维护未列入保护单位的40余万处文化遗产。很多民间组织颁发奖金鼓励文化遗产保护活动,奖励在保护方面做出贡献的人。

    文化遗产保护卓有成效

        在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健全的组织形式和雄厚的专业技术基础上,民众的文化遗产保护作用得到有效发挥,越来越多的人投身于文物保护维修事业,形成了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局面,使法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卓有成效。

    首先,通过“文化遗产日”活动,法国民众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热情高涨,意识增强。他们认为文化遗产是世代相传的财富,人人都是祖国文化遗产的继承人,责任在肩,义不容辞。其次,文化遗产已成为法国人生活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国政府于20世纪下半叶开始公布城市历史保护区和乡村风景遗产保护区,各种保护区遍布全国各地。目前全国城市历史保护区约100处,近千万居民生活在历史保护区内,有的城市保护区面积占城市总面积的50%以上。第三,各类保护协会和业主活跃。在法国受保护的建筑物半数属于私人所有,有的已经被政府列人保护对象,因此私人业主保护文化遗产的积极性极高。他们联合组织社团和协会,为保护他们所拥有的文化遗产而积极活动。目前这种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的文化协会等民间组织已有近2万个,约占法国协会总数的12%。对于活跃于民间的文化遗产保护组织,法国政府给予了足够的重视,曾签署《国家与协会契约宪章》,把“文化遗产日”的活动主题确定为“遗产与协会”等等,充分肯定其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第四,极大地促进了旅游经济的发展。经过一代又一代人的努力,法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取得了丰硕成果。无论是由国家直接管理的巴黎凯旋门等112处“民族古迹”,或是由国家保护的4万余处“纪念建筑”,以及未列入保护单位分布于全国各地的40余万处“地方宝藏”,都得到了有效保护。同时有效的保护也极大地促进了法国旅游经济的发展。据统计1998年以来,法国接待外国游客的数量逐年增长,一次又一次超过本国人口。文化遗产给法国带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几点启示和思考

        通过对法国开展“文化遗产日”活动的做法和取得的巨大成就的考察和分析,结合我国在文化遗产和文物保护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我认为应该借鉴法国的做法,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从而进一步唤起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促进我国文物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 扩大文物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近几年来,各地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重视文物的宣传推介工作,并且有很多好的做法和经验,但需大力加强。一要注重与媒体合作。除新闻报道外,各地可以制作反映当地历史发展脉络,宣传重大考古发现和文物保护成果的专题节目。中央电视台播出的《走进中国博物馆》和《中国考古》等,受到了广大观众的好评,为文物保护专题片的制作积累了经验。二要积极寻求国际交流。除举办文物对外展览外,人员也要走出去,参加不同类型的国际会议,争取参与国际合作项目,对外树立良好形象,提高知名度;举办高质量的国际研讨会,吸引国外专家学者参加。与国际的交流合作,除国家统一组织外,地方部门也不妨尝试,以此引起当地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文物工作的支持和关注。三是重视国际互联网的作用,加强网上文物宣传。要本着突出重点、办出特色的原则建设完善中国文物网,扶持重点省份建立文物网站;整合全国网上文物宣传资源,增加信息量,扩大覆盖面,确保网上宣传的质量;主动策划一些选题新颖、具有声势的网上宣传活动,增强宣传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二、确定国家“文物保护日” 吸引社会广泛参与

        借鉴法国经验,应建立国家“文物保护日”制度。国家主管部门可报请国务院批准,将每年的11月19 日即文物保护法颁布日确定为全国“文物保护日”。 活动要力求规范,内容要丰富多彩。首先,要确定“文物保护日”标志,或者采用全国文物保护标志,树立文物工作形象。在这一方面旅游工作走在了我们的前面,甘肃出土的“马踏飞燕”作为中国的旅游标志已被公众接受,并拟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预备名单,与美国的“自由女神”、法国的“凯旋门”共同竞争世界旅游标志的荣誉。二是每年的“文物保护日”也要有明确的活动主题,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活动。活动主题要多考虑不同社会背景,不同文化层次,不同年龄阶段的人员的需要,特别要考虑青少年学生的兴趣和爱好,吸引广大青少年参与其中。三是活动形式要灵活多样。除了通常采用的广场宣传、免费开放博物馆和文物景点外,还可以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利用互联网、新闻媒体开辟“文物保护大家谈”“专家论坛”“领导访谈”等专栏,也可以与中央电视台合作,集中一段时间连续展播各地制作的优秀专题节目。通过“文物保护日”活动,吸引社会广泛参与文化遗产和文物保护工作。

        三、开展新一轮普查    摸清文物“家底”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国家曾多次开展大规模的文物普查,并陆续出版了各省文物地图集,为文物保护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文物普查无止境。随着社会的发展,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着城市改造、小城镇建设、重点项目建设的新形势、新问题。因此文物普查工作迫在眉睫,我们要不失时机组织新一轮的文物普查。普查要以古墓葬、古遗址和老街区、古村寨、旧民居等近现代建筑为重点。原因在于:其一,全面调查了解各地古遗址、古墓葬的遗存情况,可在配合大型基本建设工程的考古调查、勘探中,做到心中有数,不至于打无准备之仗,既为基本建设工程节省时间,又能有效保护文物。其二,以往的文物普查,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注意力大多集中在大型古代建筑和大型遗址等方面,而对近现代文物关注不够;即使在近现代文物普查中,也多重视革命文物,而忽略古街区、古村寨、古民居等文物古迹;另外由于古墓葬古遗址的不可预见性,文物普查还很不全面。其三,中国古建筑,特别是古民居、古村寨有其自身的特点。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民间建筑多为土木结构,不易长期保存;我国民众的生活习惯是祖祖辈辈攒钱盖房,拆旧房盖新房反复无穷,留下来的古民居、古村寨数量不多,亟待保护。在新一轮的文物普查中,既要采用传统的工作方式方法,也要依赖广大群众的力量,更要吸收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设备,进行全面详尽拉网式普查,最大化地获取文物古迹所蕴涵的各种信息,既保护文物古迹,又让公众了解文物的多样性。在普查的同时,各地要研究制定历史街区、古村寨、古民居的普查标准、保护政策和措施,逐步积累经验,为制定全国性的近现代建筑保护法规提供依据。

        四、广泛吸纳社会资金   有效保护文物

        我国地域广阔,历史悠久,文物遗存丰富。据国家文物局统计,目前中国内地已知的地上、地下不可移动文物近40万处,拥有馆藏可移动文物约1200万件。要使这些珍贵的民族文化遗产世代相传,作为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农业大国,仅靠国家财政是不能够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的。我们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吸纳社会资金,用于文物保护工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7年10月通过的《世界名城和古迹理事会保护城镇历史地区的法规》就规定:“必须鼓励各社团保护文物的行动,支持保护维修城镇历史地区采取的各种经济措施。” 我们可以效仿国际上较通行的做法,尝试以下三种方式:一是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捐助文物保护事业。在这一方面 ,我们已有尝试和探索。1997年国务院曾颁发33号文件,明确文化经济政策,有的地方在文物保护方面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二是通过发行文物彩票,筹集文物保护资金。尽管申请批准的难度较大,但我们相信在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积累一定经验以后,用于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文物彩票一定会问世。三是建立文物保护基金,广泛吸纳民间捐赠。目前建立文物保护基金的时机已经成熟。作为文化部“文化基金会”分会的“抢救海外流失珍贵文物基金会”,已给我们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最主要的是为了规范我国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已经于2004年6月1日施行 。《条例》规定,“基金会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我们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公益目的显而易见,这是申请建立“文物保护基金会”的最有利的条件。因此,国家可以申请成立全国公募性文物保护基金会,在有条件的省份设立分会。我们应及早准备,明确专人办理有关事宜,力争早获批准,顺利开展工作。事实上,吸纳社会资金的过程,就是宣传推介、提高民众文物保护意识的过程。

        总之,我们必须通过建立政府主导的国家机制,加强职业宣传推介组织活动,使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观念深植社会深植于人心。只有这样,才能把全社会的力量动员起来,共同融入到我国的文物保护事业中,完成将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传承子孙,福泽后世的神圣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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