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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介绍一部大尺度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方面的国际文献——美国的《遗产合作伙伴法(草案)》

    烟工业——旅游业成了人们的不二选择。这一点从根本上促成了遗产区域和遗产廊道的蓬勃兴起。

        正是在以上三个背景下,1984年,“为了当代和后代人的经济发展和启智的需要,在与产业和经济发展需要协调并可行的情况下,对有关文化、历史、自然、游憩和经济资源进行保存、强化和解说(Illinois and Michigan Canal National Heritage Corridor Act of 1984)”,美国国会立法指定了第一条国家遗产廊道——伊利诺斯与密歇根运河。这条遗产廊道无论是在遗产保护还是旅游经济发展上都取得了很大成功。此后,更多的国家遗产区域和遗产廊道出现在了美国历史场所保护登记名单上。今天美国的国家遗产区域和遗产廊道已经达到20多个,已经成为美国旅游业发展和遗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许多地方,遗产区域和遗产廊道都已经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美国的历史并不久,其遗产资源也远远不如一些文明古国如意大利等丰富,之所以能够把遗产保护搞得很好,并能成为一种产业,从而在许多地方建立“遗产驱动的经济”(heritage driven economy),其主要的原因就是严密、高效而又灵活多样的多方合作与组织方式,正是通过这种规范、高效的多方合作,与遗产保护相关的经济开发项目才能够顺利开展,系统的环境整治和科学的旅游包装、促销才得以有条不紊地进行。

        二、《遗产合作伙伴法(草案)》及其有关问题

        《遗产合作伙伴法(草案)》与美国大尺度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保障体系  总的来看,美国大尺度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保障体系包括三个类别的法律体系,一类是主干立法,包括《古物法》(the Antiquities Act)、《历史场所法》(The Historic Sites Act)、《国家历史保护法》(the National Historic Preservation Act)等;第二类是专项立法,即针对具体遗产区域和遗产廊道的专门立法,如伊利诺斯与密歇根运河国家遗产廊道法(Illinois and Michigan Canal National Heritage Corridor Act)等,就目前已经指定的国家遗产区域和遗产廊道来看,对于每一个通过国会指定的遗产区域或遗产廊道,都会有专门的立法;第三类是分支立法,即其他方面立法中关于遗产保护的条款,如国家环境政策法案(the National Enviornmental Policy Act)和几部关于交通的立法中都涉及到历史保护的问题。这几方面的法律彼此重叠交错,加上各主要法律的一系列附属细则,以及总统的一系列关于历史保护的政令,一起构成了美国大尺度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保障体系。

        在以上主要的三类法律中,《遗产合作伙伴法(草案)》属于主干法,它的主要功能是对遗产区域和遗产廊道保护和管理有关问题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是在《古物法》、《国家历史保护法》等法律基础上的进一步拓展,同时又是美国集20多年经验而形成的专门针对大尺度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一部法规文献,也是目前世界上专门关于此类遗产保护组织的国家层面上为数不多的立法,应该说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按照美国的立法程序,有关议案先由参众两院的有关委员会提出并讨论通过,然后提交参众两院全体会议审议并表决,表决通过再由总统签署后才能正式成为法律。2005年2月10日,《遗产合作伙伴法(草案)》才刚刚在众议院经过有关讨论,还未提交总统签署,因此至今还没有成为正式法律。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一旦《遗产合作伙伴法》正式颁布,将对美国的遗产保护产生重要影响。
    《遗产合作伙伴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遗产合作伙伴法(草案)》共分9个部分,具体内容分别为名称与条款目录、定义、国家遗产区域计划、考察研究、管理规划、地方协作授权实体、与其他联邦经办机构的关系、私有财产及其他法规制度的保护和拨款授权等(具体内容参见译文)。正如一开始就言明的,该法是:“为美国建立国家遗产区域建立一套程序和标准,同时也涉及此方面的一些其他内容”。其主要内容可以分为4个方面,包括遗产区域和遗产廊道的指定步骤和标准、遗产区域和遗产廊道保护与管理中的各方权责、法案与其他法律、机构和个人权益间的相互关系,以及相关的拨款授权等。

        其中遗产区域和遗产廊道的指定步骤和标准部分的内容以NPS(国家公园管理局)的有关登录步骤和指定标准的建议为基础,包括申请国会批准的4个步骤,以及指定为遗产区域或遗产廊道的10条指南。

        第二个方面是遗产区域、遗产廊道保护与管理中的各方权责,法案具体定义了在国家遗产区域和遗产廊道中内政与国土部长和地方协作授权实体的权责。其中内政和国土部长是1966年《国家历史保护法》授权的国家历史保护最高主要执行官员,负责全国历史保护的统筹安排,在本法案中,对内政部长的权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地方协作授权实体则是一个专门针对大尺度文化遗产保护设立的多方协调机构,由遗产区域发起各州与地方发起组成,并经国会授权指定,具体组-员包括各州的历史保护官员和NPS的代表,各州、市、县议会的代表、专家、普通公民及相关的非赢利组织等。从已经运行了多年的各个遗产区域和遗产廊道具体案例来看,地方协作授权实体实际上已经是其必备的机构,从资金募集、计划筹措、协调行动、制定和执行管理规划等各个方面,在保护运作和管理中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说该机构实际上是美国大尺度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体,一点也不夸张。本法案在总结有关实际经验的基础上,对该机构的权责做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从根本上保证了遗产保护中多方合作的有效进行。

        第三个方面是法案与其他法律、机构和个人权益间的相互关系,由于美国已经在其他领域形成相对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法案规定本法的条款不影响其他法律有关条文的实施,同时也不对于其他机构和个人的权益造成影响。

        第四个方面是国家遗产区域与遗产廊道的拨款授权。法案对国家遗产区域和遗产廊道的拨款额度进行了明确,指出国家对遗产区域的财政支持总数,设立了明确的资助期限,并规定了各方在资金使用中的具体限额。
      
        三、对我国大尺度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启示

        我国大尺度文化遗产保护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笔者认为,美国这部正处于立法进程中《遗产合作伙伴法》可以在以下两个方面对于我国有关文化遗产保护有所启示:

        1.及时总结保护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文化遗产保护法制体系  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起步相对较晚,保护的法制体系一直有待完善。从宏观层次上来看,我国的保护目前只有主干法——《文物保护法》相对比较完备,专门法和分支法还很不完善,有的尚处于空白状态。就主干法而言,在一些具体的保护制度和规定上也不够细致和完善,对有关各方权责的定义也很多地方有欠明确。相比较而言,《遗产合作伙伴法》中对于涉及各方权责、拨款额度、协商制度等的明确规定,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启示。
    长期的保护实践积累和全民文化遗产意识的提升是保护法制化的基础。如上所述,美国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过长期发展形成的。近几年来,国内关于破坏遗产事件的有关报道层出不穷,这些事件表面上看是坏事,但同时又是好事,因为每一个事件的后边,都掩藏着一个潜在的法律案例,寻找解决之道的过程也就意味着潜在的法制化经验的出现。如何结合风起云涌的文化遗产保护大潮,从这些具体事件和个案入手,及时总结经验,完善保护法律体系,是摆在研究者和管理者们面前的重要任务。如近来发生的圆明园事件,其中固然有许多暂时还有争议的专业问题,但从文化遗产保护的多方协调制度的建立上,实际上就是一个极好的契机。如何在类似圆明园防渗这样的事件的基础上,总结已有经验,在国家文物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历史文化名城部门间协调联系会议等已有制度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建立非历史文化名城的文物保护协调机制,进而建立从上到下、从纵到横的多方协调制度体系,并加以法制化,是目前文化遗产保护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更是作好大尺度文化遗产如长城、大运河等保护工作所不可或缺的环节。

        相比较而言,美国早在1966年的《国家历史保护法》及后来的国家历史保护咨询委员会有关实施章程里就明确、细致的规定了保护中的多方协调制度,在《遗产合作伙伴法》中又针对遗产区域和遗产廊道的有关问题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这些无疑都对我们有着极强的借鉴和启发意义。

        2.从具体遗产的保护入手,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大尺度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制  从我国大尺度文化遗产的具体情况来看,可以说是品种丰富、数量众多,既有大运河、灵渠这样的遗产运河,也有丝绸之路这样的文化线路,更有着长城这样已经进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大尺度文化遗产。这些重要遗产的保护工作都需要进一步的深入和完善。对这些遗产保护的具体探索,无疑有利于摸索适合于我国国情的大尺度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制。

        美国的大尺度遗产保护体系也是从具体的个案开始的,最早的伊利诺斯与密歇根运河也是通过多年摸索,保护管理机制才得以有效运转。同时美国的遗产区域指定本身又伴随着立法,这种专门针对遗产自身的具体法律,使得保护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而从一开始就得以在法制化的轨道上开展。这些无疑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大尺度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区域间协作机制的建立,这一点对于跨省区的文化遗产,特别是长城、大运河这样的重要遗产来说更是生死攸关。如前所述,美国在这方面的经验是从各地选取代表,专门成立地方协作授权实体,并立法约束使之走上正轨,如禁止地方协作授权实体谋取地产开发方面的效益,同时又给予财政上的必要支持,授权组织实施遗产区域和遗产廊道的管理规划,协调各方利益。这些作法都可以为我国有关工作的开展提供一定的借鉴。
      
        我国有着自己独特的国情,无论是大尺度文化遗产的本身特征、保护所处的社会经济背景和国土生态系统的本身特点,都决定了不能照搬其他国家的保护管理方式和立法体系,而必须摸索适合于自身情况的大尺度文化遗产保护方式和管理机制。美国在大尺度文化遗产保护中多方参与合作方面走在世界前列,希望这方面有关经验的推介能对我们开展有关遗产的保护工作有所帮助,这也正是本文写作及《遗产合作伙伴法(草案)》翻译的目的所在。(草案翻译文本资料见下期)
     
        近20多年来,大尺度文化遗产在国际保护界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随着西班牙的冈布斯特拉朝圣路(1993)、法国的南运河(1996)、日本的纪伊朝圣路(2004)等相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在CIIC(国际遗址理事会文化线路科技委员会)和ICOMOS(国际遗址理事会)的协助下,WHC(世界遗产委员会)又对《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行动指南》进行了新一轮修订,正式列入了文化线路(cultural routes)和遗产运河heritage canal,标志着大尺度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成为世界遗产的重要内容。

        2003年和2004年,在连续两届全国政协会议上,国家文物局单霁翔局长分别提出了关于加强长城和大运河保护的提案,标志着国内大尺度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开端。单局长此后又进一步指出,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背景下,文物保护工作要更加注重统筹兼顾,要抓好点,牵动线,统筹面,协调好文物保护工作涉及的各种利益关系,兼顾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行业利益和地区利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美国是较早开展大尺度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指定了第一条国家遗产廊道(NHC,National Heritage Corridor)。迄今为止,国家遗产区域和国家遗产廊道已经成为美国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重要内容。从大尺度文化遗产保护来看,美国的经验无疑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本文正是基于这一认识,介绍一部集美国此方面多年工作经验的重要文献——《遗产合作伙伴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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