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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犯罪依法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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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非法侵占国有文物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新修改的《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国有文物。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考古发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第四十九条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借用国有文物,不得非法侵占国有文物。”“非法侵占国有文物”,在实践中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考古发掘人员以及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文物的行为;另一种是在从事农业生产或者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现埋藏的国有文物,藏匿不报,据为己有的行为。而我国刑法没有一个专门的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罪,发现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定罪量刑。如果出现前一种情况,可能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因为构成这两个罪的共同特点是:第一,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国有财产(国有文物)的行为;第二,主观上是故意将国有财产(国有文物)占为己有,且要达到一定数额。所不同的是,行为主体不同。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的,就可能构成贪污罪;行为主体是一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的,就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是发现埋藏的国有文物,藏匿不报,据为己有的,就可能构成侵占罪。侵占罪通常是拒不交出,数额较大的。(刘沛 黄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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