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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时期考古工作的主战场

    与有目的有计划的主动性发掘不同,基建考古要配合基建工程而实施,工程的立项是其先决条件。

        2.地域的限定性。基建考古项目地点的选择取决于基建工程项目的特定地域或地点。

        3.时限的急迫性。基建项目的启动与竣工都有时间限制,考古调查与发掘必须先行,一般要求在工程开工前完成。

        4.内容的复杂性。基建考古特别是较大规模的群体发掘,往往会遇到不同时期、不同性质的遗存而交替进行作业。

        5.课题的突显性。主动性考古一般是为了解决某一学术课题而进行的。基建考古有一定的被动性,其课题的选定往往受发掘内容的制约。

        6.经费的特殊性。主动考古项目的经费一般来源于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的专项事业拨款。而基建考古则按国家《文物法》,不但全部经费由工程项目资金内划拨,而且要求其按照国家《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正式列入整个工程设计概算,并先期拨付。

        7.作业的协作性。对于一些当地难以独立承担的大型项目,往往需采取跨地区的合作。

        8.面积的择定性。基建考古中列入的遗址,原则上应如同有的发达国家那样逐个全部揭露,但目前包括我国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往往还不可能将一处很大的一般遗址全部揭露,只能择要进行清理。

        9.执法的严肃性。基建考古工作不但是一项严谨的科研活动,也是一个自始至终的严格执法过程,这就要求文物考古工作人员不但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同时必须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执法能力。

        三、基建考古与基本建设的关系

        为了做好配合基本建设的考古工作,建设单位必须确立文物意识,在重大基本建设工程立项时,主动报请文物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报告,必须有文物保护内容,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等有关法规列入文物专项经费。在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应主动请文物部门参加。建设工程的开工,必须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清理结束,接到文物部门出具的《竣工通知单》之后方可进行。

        配合基本建设的田野考古工作分为两个步骤首先是文物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报请时,应根据其提供的情况提出调查勘探及保护措施的具体意见及时批复,在建设单位经费到位后尽快组织考古专业队伍进行调查与勘探。其次是在调查勘探结束后,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议定考古发掘保护方案,在取得共识、签订《合同书》的基础上进行正式发掘。考古单位应充分考虑建设单位的利益,在严格执行《田野考古操作规程》,保证发掘质量的前提下,按规定日期完成任务。

        在田野考古发掘结束后,仍有三方面任务,其一是要在短时间内尽快向建设部门提交工作结项报告;其二是立即向文物部门提出相关保护建议;再者要及时转入发掘资料的整理、测定、研究,并在规定的日期内发表出版正式考古专题报告。

        在配合基本建设的考古工作中,提倡“既有利于经济生产,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两利方针。所谓“两利”,看似有些矛盾,实际在很大程度上是哪方让路的问题。应指出的是,在一般情况下,基建工程如遇到不可迁移的重要文物,必须无条件让路,如2002年301国道扩建时发现的黑龙江阿城刘秀屯金代大型宫殿基址就是其范例,该基址被评为2002年度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现已列为“国保”单位。而工程重要需文物让路是有条件的,即必须坚持先考古再让路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论何时在施工中发现文物遗存,都要立即停工,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文物部门进行妥善处理。文物部门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派出执法和考古专业人员勘查现场,同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理与保护。对保护文物有功的相关人员要给予必要的奖励反之,对蓄意造成文物破坏的,要依法严厉惩处。

        四、基建考古与文物的保护与利用

        怎样使“当前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成为发现文物最多、保护文物最有效的时期”,这是摆在各级政府,特别是文物考古战线和基建部门的一个严肃而慎重的课题。

        首先应强调的是,由于文物法还没有普及深入人心,一些建设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甚至个别政府领导文物保护意识薄弱,在制定基建项目时忽视文物因素,事先不及时与文物主管部门沟通而造成文物缺项,当文物部门察觉时又以各种理由搪塞,临时补救造成各方面被动。一些建设单位明知故犯,不与文物主管部门打招呼就擅自开工或施工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有时竟连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也屡遭厄运,此类情况败露时往往层层向下推卸责任。再者,在双方商谈文物遗存发掘保护时,建设单位往往以政府工程为由百般阻挠,或找个别领导为之说情,提出无理要求。

        另外,一些考古单位与专业人员而言,由于课题意识、保护意识薄弱,把发掘过程当作简单地揭露与提取,没有将其与保护有机的结合起来,造成保护工作的被动。有的在田野工作中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调查勘探敷衍粗疏,本应发现的遗址被遗漏。也有发掘中只求进度而忽视质量,造成考古信息的大量流失,弱化了文物保护的程度。再者,当前在基建考古件数激增的情况下,时间紧任务重,客观上容易形成一味疲于奔命挖而来不及整理的现象,结果造成考古资料大量积压,由来已久势必恶性循环、积重难返。但主观上的拖延也不容忽视。

        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随着经济开发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对遗址造成的破坏,加之每年数以千计的发掘,致使遗址持续大幅度递减,进一步说,文物考古遗存这一有限的探究历史的源泉,不仅是我们现今人类的重要资产,也是支撑今后世世代代生存发展的强大动力,从这个意义上说,破坏文物遗存就是抹杀自己的过去,就等于釜底抽薪式地拆毁自己赖以生存的基础,而一个失去文化底蕴的国家或民族是不会有希望的。因此我们必须对其慎重地珍视,有效地进行保护。在现今价值观多极的时代,为了推进一项公共事业的发展必将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保护文物只靠法律法规的强制措施是不够的,只有变成全民族乃至全人类的共同的价值观,才能真正达到。从此意义上说,文物保护绝非文物主管部门的责任,也是各级政府、建设单位乃至全体公民的神圣义务。

        大规模经济开发的结果,使得大量遗址不断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对其记录的考古资料。这些考古资料是文物遗存的抽象与凝缩,从某种意义上说,考古资料的重要性绝不亚于文物遗存自身。考古资料的整理也是考古工作的一个关键环节,而这一环节有其重要的时效性,如不及时进行整理,势必在不同程度上流失信息,时间越久效果越差。

        应指出的是,在基建考古工作中,加强主动的考古调查、文物建档及基建项目信息的搜集等日常的基础业务活动,也是基建考古和文物保护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对工程让路的重要遗址,发掘后在时间紧迫、财力有限、技术难度大的情况下,及时就地进行保护性回填,不失一种简捷有效的方法。再者,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力的不断壮大,要逐渐增加一般大型遗址清理的比例,最终达到全部揭露。

        文物保护的重要目的之一是其合理利用。以何种方式回报社会、教育民众,是文物部门的神圣职责,也是文物考古工作者必须回答的问题。如果考古资料仅仅为一些研究者独占,那就失去了文物考古工作的根本意义。如果文物考古得不到社会民众的理解与关注,那么文物保护就会逐渐弱化。

        应看到,我们在宣传手段上还显得比较单一,主要是借助媒体的报道。今后应注意形式的多样化,如考古发掘现场讲解、面向社会的专题报告会、科普性质的书籍与画廊等等。只有广大公众真正地了解了文物考古的价值与意义所在,文物保护的春天才会来临,这需要我们文物考古工作者的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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