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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哄抢、私分国有文物的犯罪,依法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哄抢、私分国有文物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修改的《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本条对哄抢、私分国有文物规定了处罚。“哄抢国有文物”,主要是指聚集多人,公然夺取国有文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哄抢国有文物的行为不仅是侵犯了国家的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社会正常管理秩序。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犯罪主体是哄抢国有文物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人。这里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哄抢国有文物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积极参加的”,是指主动参与哄抢,在哄抢中起主要作用的人。之所以要有重点的打击,主要是考虑到,这类犯罪带有一定的群体性、盲目性,其中多数的参与者是在不明真相或者是由于某种原因追随他人进行的。对这些参与者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手段和思想教育解决,一般不作为犯罪对待。二是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多人,采取哄闹、滋扰或者其他手段,公然夺取国有文物,纠集多人是哄抢行为的主要特征。三是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对于哄抢国有文物,刑法没有专门的规定,通常按照聚众哄抢公私财物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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