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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哄抢、私分国有文物的犯罪,依法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私分国有文物”,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文物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本法以及国家有关国有文物管理方面的法规的规定。这里应当注意以下三点:第一、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构成本罪。第二、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有文物所有权。第三、本罪的犯罪行为表现为“以单位名义将国有文物集体私分给个人”,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负责人决定,或者单位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将国有文物以单位名义分发给职工。而且,私分国有文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第四、私分国有文物没有单独的罪名,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量刑。第五、单位的少数个别领导私分国有文物,而不是分发给职工,不构成本罪,而应以贪污罪的共同犯罪论处。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刘 沛  黄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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