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包括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恢复性重建工程等。通常情况下工程量不大,从几万元到百万元不等。近几年来随着西部大开发、三峡工程建设、全国各地基础设施建设等引起了许多文物建筑的搬迁和保护工程,也出现了总投资在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工程,如云阳张飞庙迁建工程、巫山大昌古镇迁建工程,潮州永济桥修复工程、重庆湖广会馆修复工程、西藏布达拉宫修复保护工程、罗布林卡修复保护工程等,使一大批重要文物建筑得以保护。然而从近几年的监理实践看还有几个问题需要我们文物保护工作者注意。这些大型文物工程的出现,对我们传统的工程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1、完善文物工程方案(包括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的审查和批准程序
根据《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工程方案要由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行政管理部门也照此执行了,然而问题在于方案批准前的审查。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方案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尺寸混乱、图示结构与实物不符、原建筑是悬山而改成硬山、原卷棚屋面的建筑张冠李戴地加上了正脊等。有一些施工方案号称其原则是《威尼斯宪章》,然而《威尼斯宪章》对我国的不可移动文物不是完全适用,特别是古建筑修复不能死搬硬套。在《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笔者对其关键字“原状”的理解不是现状、不完全是“残缺”美,不是一味的追求历史信息,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所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