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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物行政处罚有『序』可依了


        行政处罚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实施,这既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也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强调要“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处罚程序对提高行政效率,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处罚,防止其失职、越权和滥用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长期以来,文物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有些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处罚程序观念淡薄,认为事实、证据、依据、裁量是案件的关键,而程序则是无关紧要的,疏于对处罚程序的学习和掌握。同时由于对文物行政处罚程序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也为随意执法留下了弹性空间。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出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颁布,文物行政部门被赋予了较多的行政处罚权,这就迫切需要全面规范、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处罚程序与之相配套。否则,就会出现不执法、乱执法等执法违法现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实体和程序是不可分割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实体是内容,程序是形式,内容依赖形式,形式表现内容,二者相辅相成。办案时,尽管实体正确,但如果程序错了,也将导致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都明确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可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纵观众多的行政处罚案件,一些案件就是因为程序不当而违法,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败诉。这不仅影响了办案质量,侵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削弱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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