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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城』岂能『创』出来

     

        自1982年首次公布“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以来,国务院共公布“名城”五批(次)101个,此举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有关资料显示,因为有“名城”这顶“桂冠”,当地城市的建设在得到发展的同时,历史文化遗产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保护;城市扩大了知名度,促进了旅游服务等产业的发展。因此,很多地方的政府便积极地开展起了“名城”的创建与申报工作。

        一个时期以来,我们的某些行业和部门热衷于各种各样的“达标”、“评优”、“创建”、“申报”等活动,其结果是活动内容真假虚实、鱼目混珠,所以,在一些政府领导心中便自然形成一种印象,以为“名城”的审定公布过程也像上述“创建”一样,是一项活动,经过一番人为的“努力”,是能够“达标”的。如此一来,便使得一些地方搞起了不切实际的创建活动。譬如:聘请专家考察,照顾得体贴周到;组织有关人员制作申报材料,装帧得漂漂亮亮;指示电视台摄制专题片,制作得精精致致;“创建”的宣传工作,搞得热火朝天等等。也许,经过这样一番努力、一番人为的包装,人们的历史文化保护意识会增强一些,但是,站在另一角度讲,这种活动却是无形中进入了“‘名城’是可以‘创’出来的”误区。

        我认为,“名城”的申报评审涉及三个层面的问题。其一,是申报资料的搜集、整理及宣传资料编写之类所必要的文字、案头工作。这是申报工作中的一个环节。其二,是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与城市街区历史特色的调查管理;政府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公布;传统文化的调查、整理与研究;历史文化遗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制定;历史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及经费的落实等一系列政府行为。这是申报“名城”的基础工作。其三,是历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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