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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城』岂能『创』出来

    文化遗产中今天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它是一种客观的存在。从广义上讲,历史文化名城的创建,至少应包括上述三个层面的内容。如果围绕着它们去积极的做工作,那么,这种创建活动便应该大力提倡,并在全国宣传推广之;从狭义上讲,如果将“名城”的创建与人们心目中的一些“评优”、“达标”之类的活动等同起来,那么,它仅仅是停留在上述第一个层面上,这就与评审公布“名城”的初衷大相径庭,这种“创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没有多大的好处,相反,它会造成形式主义、虚假作风的蔓延,理应受到遏制。

        “名城”的概念是在总结了国内外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如西方某些国家,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的大规模开发过程中,破坏了大量的历史文化遗产,造成了永远的损失和遗憾。其结果是后来又不得不去花更大的代价来保护、收集这些遗产。据有关资料介绍,有些国家保存了五十年的建筑不能随便拆除,连一根旧电线杆也要保护!今天,我们公布“名城”其主要目的便是为了在城市规划建设中使其存在的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更妥善的保护,同时发挥它们的综合效益(不仅仅是经济效益),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所以,“名城”不是海市蜃楼,也不是空中楼阁,它是一种客观存在,是由一个城市的历史地位、历史作用和文化底蕴所决定的。我们不能主观地用“纸糊篾扎”的方式去搞“创建”,更不能以“画饼充饥”的办法去代替历史文化遗产的客观存在。如果说需要主观上的“创建”的话,那也只能是进一步向世人揭示这座城市的历史地位与作用,展示它的客观存在,使人们对这个“藏在深闺人不识”的城市进行重新认识,对其历史文化进行重新定位,还它一个本来所应有的“名分”。因而,对于申报工作,我们的舆论应该着力进行事实上的澄清,让我们的一些行政领导或部门明白,“名城”不是靠一日一夜的功夫就能“创”出来的,它需要一个过程,有时在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上还要进行利弊的权衡取舍;在政绩是留给本届任期内还是留给继任者的问题上还要进行痛苦的抉择。

        所以,对于具有一定历史底蕴的城市而言,我们需要的是广义的“创建”,是以上述第三个层面的客观存在为基础和依托,花一定的时间,脚踏实地地去做好第二个层面工作的一种创建。如果到现在有的地方还在“吃老本”,不去落实应有的规划与保护措施;或者历史文化遗产一方面在不断地消失,一方面又在不停地去造新的景观的话,那么,这座城市哪怕你第一个层面的工作做得再怎么好,那也只是肤浅的,恐怕与“名城”也是无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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