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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文物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包括拍卖的文物。通常情况下,这是针对具有文物经营权的单位而言的,他们虽然有经营文物的权利,但也不得违反国家关于文物买卖的限制性规定。新修改的《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一)国有文物,但国家允许的除外;(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第五十六条规定:“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在销售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对允许销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标识。”“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可以拍卖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因此,有文物经营权的单位在从事文物商业经营业活动中,如果未经审核销售或者拍卖了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轻则构成违法,情节严重的则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单位犯罪的,通常在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照个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需要注意的是,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才能构成本罪 。“情节严重”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获取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的情形;“情节特别严重”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情形。因此,执法人员在定罪和量刑时应当特别注意把握好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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