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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特点、工作现状和相关对策——以北京市郊县为例

    2>    2、分布较为偏僻、零散,而且整体规模小。这又是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另一个重要特点。由于分布不集中,就不能有效地进行开发。调查中发现,斋堂镇川底下村这些文物保护工作开展得好的村庄都得益于它本来就是一个风景旅游区,而村里恰好又存在有文物保护单位,所以,这些单位就很自然地“借鸡生蛋”,把文物保护工作和旅游开发结合在一起了。利用旅游把宣传、资金、保护和管理等工作都一一做到了。可是,一般村庄的文物保护单位就没有这么好了。我亲眼看到某村一革命旧址的外面还挂着文物保护单位的牌(砖也没有换),可是房子里面却是焕然一新了(红色小砖),还有人在下象棋。房主说,他在里面住了好几年了。而宝峰寺西斋堂村则孤零零的伫立在寒风料峭的山窝里,寺院里一片杂草,正门上歪歪斜斜写着阶级斗争的语录,庙门前俨然一片收割完的玉米地。只有那块“文物保护单位”的牌子和那些雕刻精美的房檐还暗示着它曾经的辉煌和艺术价值。

        正是因为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这两个特点,导致了今天的尴尬局面。但是这也是无法改变的现实,今后开展这方面的工作也要基于这两个特点。

        目前,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目前存在着三种状态:一是保护和旅游开发齐头并进,比如川底下村;一种是干脆关闭,把它锁起来,比如圈门的过街楼;一种是无人管理,处于“放羊状态”,比如龙泉镇城子村崇化庄的周自齐墓和圈门的戏楼。而多数是处于无政府状态。

        尽管第一种状态在具体的实施和管理过程中,现在也备受争议,但是只要规范管理,这还是一条比较理想的出路。第二种方法虽然比较保守,但是比最后一种要好得多,因为不管以后是否开发还是研究,必须保证文物本身的存在和完整,不然所有的开发和研究就都无从谈起了。因此,现在必须要将其抢救出来,加以保护。在适当的情况下,这种“圈地运动”也是值得提倡的。因为,文物保护单位通常要划定一个缓冲区加以保护。这也算体现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工作方针。

        3、村民意识普遍不高。在走访的过程中,发现还有不少村民的文物保护意识很淡薄。在周自齐墓不远处,就发现了大量的垃圾。而圈门戏楼破烂的门窗玻璃也反映了一定的现实问题。一住在革命旧址的村民明明知道那是一个文物保护单位,却还是住了进去,并把房子里面装修一新。可喜的是,一些当地的小学生对这些文物还比较熟悉,我就是问了一个小学生才找到宝峰寺的。由于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自身特点,决定了在保护的过程中必须依靠当地村民的自觉和主动的保护。村民的保护意识强烈与否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4、保护资金严重不足。区里一个主管文物保护工作的负责人说,虽然近年来文物保护方面的资金比以前要多得多,但是相对众多需要修缮和管理的文物来说,还是杯水车薪的。而且,这方面的资金完全靠区财政的拨款。他保守地估计说,单单一个宝峰寺如果要基本修缮和管理起来,大约需要300—400万元,而平时区财政的拨款肯定是力不从心的。所以,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这些文物遭受自然和人为的破坏。与这个现状形成矛盾的是,文物主管部门每隔几年就要公布一批新的文物保护单位。这样一来,旧的文物还等待解决资金,又添了新的文物保护单位,必然会导致越来越多的“历史旧债”。这个负责人说,保护文物只是文物管理的低层次工作。但是,现在是这个基础工作都不能保证,就更别说后来的什么旅游开发或教育科研了。

        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目前主要的现状主要有上面四点。其中,最重要的是资金问题。如果有相对充足的资金,就可以合理有效地利用,在县(区)领导的重视下,让村民配合文物主管部门把文物保护工作真正地开展起来。

        二、县(区)级文物保护工作的相关对策

        尽管县(区)级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有其自身的难点和缺陷,但是在这种有限的情况下,如果能够合理现有资源,并争取外部帮助,还是能够有些作为的。下面就是针对目前县(区)级文物保护工作提出的几个参考性意见。

        1、利用社会资源,充分地多方筹集文物保护资金。坐等国家的拨款显然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够的。可以考虑引进社会资金,包括企业和个人资金。在引进社会资金的同时,一定要保证文物不被破坏。如果引入的资金用于破坏性的建设,还不如不引入。比如,宝峰寺就可以将修缮项目向社会企业招商引资,然后将其发展成一个旅游景点,旅游的收入也可以归企业和文物保护部门共同所有。修缮的时候一定要在相关专家的指导和领导下进行,保证修缮工作的准确和原汁原味,不能妄加所谓的 “景点”,弄得不伦不类。而且,宝峰寺离川底下村也不远,可以考虑纳入同一个旅游体系来开发。这样一来,企业不但获取了经济效益,而且在开展旅游工作的同时获取了社会知名度和社会效益,想必会有企业来参与这方面的投资的。

        2、合理地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和规划。如果要对某个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开发,一定要进行合理的规划,不能纯粹地从旅游的角度开发。比如,对于一些年代久远的建筑和超负荷的文物,必须限制旅客流量;修缮某个文物的时候,不能单纯地考虑利用现代建筑材料(不能一味的利用水泥代替以前的木式建筑,造成再次修缮时不必要的人为破坏);在文物景点周围要合理地规划饭馆、停车场、泊船码头等基础设施,并且合理地设计缓冲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共生环境”;对游客进行文物保护宣传,明确哪些对光敏感的文物不能拍照,哪些文物不能用手摸,哪些文物要注意防水、防火或防气(比如二氧化碳对岩洞的破坏)等。不同的文物保护单位开发的角度和功能也不一样,但是必须坚持其自身的特点。如果不适合作为旅游景点开发的,就不妨把它锁在“深闺”里。有的时候,不开发其实也是一种很有效的保护措施。不过,要定期派人去打扫和检查,不能一锁了之。

        3、文物保护信息电子化,备份文物保护单位的电子档案。这也是一个比较紧迫的文物保护任务,但是有的人可能并没有意识到。在很多情况下,如果资金、管理、规划等都不能到位的情况下,可以先开展信息化的工作,相对来说,这是一项花钱较少,但是能够部分再现文物景观风貌的一种现代手段。具体的做法是,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现状进行笔录、拍照和摄影,特别是一些有科研价值和历史意义的局部,并对这些资料整理,建立文物保护单位的电子档案。这样一来,就算后来因为种种原因,文物保护单位遭到了各种破坏,也可以依据这些电子资料进行进一步的研究。重要的是,与其他工作相比,这是一笔不大的投资,县(区)级的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马上实施的一项工作。而且,文物保护单位资料信息化之后,在管理方面也更加方便快捷。

        4、结合农村城镇化一起进行规划,把文物保护工作与整体的农村工作协调进行。由于县(区)级文物保护工作的特殊性,它不能单独脱离当地的农村而独立进行。因此,文物主管部门联合农业管理部门、各级乡镇政府一起进行这个方面的工作。借助现在农村城镇化建设的“东风”,加大对农民的文物知识宣传,让他们意识到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并让他们积极参与到这方面的工作中来。
    总之,县(区)级文物保护工作有其自身的特点,目前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同时,它也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涉及面很广,是一个长期的工作。只有协调各个政府部门的关系、切实抓好农村的经济和文化工作、发挥社会各界的资源,才能真正地作好县(区)级文物保护工作。

     (本文受“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科学技术基金——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项目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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