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赠送给外国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一规定是在1997年修改刑法时增加的内容。1991年修改的《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以*论处。为了更好的适用刑罚,更有效地防止和打击这种犯罪,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对此专门规定了单独的罪名。
“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为了严格禁止具有重要价值珍贵文物出口,1960年文化部、对外贸易部公布了《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1989年文化部公布了《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其中对不能出境的文物做了规定。
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是指收藏文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文物收藏单位,违反国家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将收藏的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卖给或者赠送给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人。而这些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一旦落入外国人手中,就很可能会使这一珍贵文物流失到境外。这对我国的文物保护事业当然是一个重大损失。因此,新修改的《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本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单位。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