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景点 |
相关文章    
首页>>教案试题 >>历史论文
  • 通草(Tong cao)片 画误为“米纸(Rice paper)”画
  • 烟雨三峡三峡的巴文化(九)
  • 文物监理工作的一般原则
  • 文化沉淀与中国文物保护现状
  • 监理制度是保证文保工程质量的一项重大改革
  • 世界古城的保护和建设一瞥
  • 近现代文物养护中的十个X
  • 对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文物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 魅力城墙不美丽
  • 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特点、工作现状和相关对策——以北京市郊县为例
  • 最新热门    
     
    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赠送给外国人的犯罪依法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此罪的规定处罚,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还有一个理论问题需要说明,《文物保护法》之所以禁止单位和公民将收藏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入,是因为国家从根本上禁止珍贵文物出口。目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群众的鉴赏能力不断增强,出现了一些私人收藏家、非国有博物馆,他们对一些珍贵文物拥有所有权,按照一般财产所有权的理论,他们有权将自己拥有的珍贵文物出售和赠与他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珍贵文物不是一般的财产,而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文化遗产,每个国家都有权对本国文物予以保护。根据联合国《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规定,珍贵文物属于文化财产。对文化财产出口缔约国“应发放适当-,出口国将在-中说明有关文化财产的出口已经过批准;除非附有上述出口-,禁止文化财产从本国领土出口。”该公约还对采取一切手段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所有权作出了规定,我国已于1989年加入该公约,因此,公约的规定也适用于我国。(刘 沛  黄 薇)


        你还没注册?或者没有登录?

        如果你还没注册,请赶紧点此注册吧!

        如果你已经注册但还没登录,请赶紧点此登录吧!

    < 1 >   < 2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7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