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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犯罪,依法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行为的犯罪主体应当是特殊主体,主要是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有权力决定将国有文物出售或者私自赠与他人。如果不是这一特定主体将国有文物出售或者私自赠与他人,那么他一定实施了其他违法行为,如盗窃文物、抢劫文物等,这种情况下,不应当以此罪论处。

        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收藏的文物是国家重要的文化财产。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就会使文物藏品所有权转移,使国有文物变为非国有文物,藏品的所有权性质就发生了改变,这是绝不能允许的。新修改的《文物保护法》为更好的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对国有馆藏文物的调拨、交换、借用作出了新的规定,但仍明确规定″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需要注意的是,六十四条只明确规定对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考虑到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会造成国有财产的流失。而如果是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国有单位,虽然也属于法律禁止的范围,但不构成犯罪,可以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由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刘 沛  黄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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