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坑村是1998年江西省人民政府审核公布的省级历史文化古村,2003年被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公布为中国第一批历史文化名村。2004年省人大开展全省文物执法情况检查时发现,从2003年出现村民新建住房、省文物局及时提出停止新建和逐步拆除已建新房或已建部分的处理意见至今没有落实,甚至凡动手新建的都建起来了。未能制止建房原因除政府投入资金困难外,主要有二:一是乐安县政府还没有按规划要求事先落实建新房用地;二是一些村民住房因子女长大而拥挤不下,不能一等再等。要说明的是,村民新建住房形式依然沿用旧房的风格外貌。制止困难和新建房拆除更困难问题客观存在,古村的保护令人思考。
应该说,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在历史文化名城方面增加了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内容,使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有了法律保障。然而,法律的原则规定并非可操作性的具体要求,正因如此,《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最后一款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就流坑村的保护来说,村民新建住房是在保护规划制订之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村民新建住房是一客观要求或客观现实问题,这是保护规划要解决的问题,落实新村建房用地是一解决办法,但是否是唯一解决办法,实在值得思考。对历史文化名村流坑,我们要保护的是其历史文化的“古史”、“古风”、“古貌”,也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