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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流坑村的思考

      
        流坑村是1998年江西省人民政府审核公布的省级历史文化古村,2003年被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公布为中国第一批历史文化名村。2004年省人大开展全省文物执法情况检查时发现,从2003年出现村民新建住房、省文物局及时提出停止新建和逐步拆除已建新房或已建部分的处理意见至今没有落实,甚至凡动手新建的都建起来了。未能制止建房原因除政府投入资金困难外,主要有二:一是乐安县政府还没有按规划要求事先落实建新房用地;二是一些村民住房因子女长大而拥挤不下,不能一等再等。要说明的是,村民新建住房形式依然沿用旧房的风格外貌。制止困难和新建房拆除更困难问题客观存在,古村的保护令人思考。

        应该说,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在历史文化名城方面增加了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内容,使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有了法律保障。然而,法律的原则规定并非可操作性的具体要求,正因如此,《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最后一款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就流坑村的保护来说,村民新建住房是在保护规划制订之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村民新建住房是一客观要求或客观现实问题,这是保护规划要解决的问题,落实新村建房用地是一解决办法,但是否是唯一解决办法,实在值得思考。对历史文化名村流坑,我们要保护的是其历史文化的“古史”、“古风”、“古貌”,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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