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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流坑村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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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现存的具有文物价值的古建筑群包括重点保护的单体建筑物和整个古村落的环境风貌;古村那些具有规划建设特点的巷路和下水道、龙湖,村子周围风景树、环绕村道、古庙;楹联、匾额、傩具、家谱、祖传物等可移动的文物;还有就是古村“活生生”的生活环境和民俗文化。流坑古村要吸引社会人们前来观瞻,没有古村丰富厚重的历史文化内涵不行,没有活生生的村民生活环境和民俗文化也不行。感受不到农村的生活气息,绝非人们游览古村的意愿,流坑古村吸引人们的正是历史和现实结合的内涵丰富的文化。所以,流坑古村的保护,除了反映古村历史文化的“古史”、“古风”、“古貌”的保护,还有“活生生”的村民生活环境和民俗文化的保护。也就是说,流坑村的保护工作中,既要有国家投入对一些古村公有房和公共设施的维修保护管理,也离不开村民对住房等的维修保护管理。目前,流坑古村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利用倒塌的宅基房或宅基空地建房或住宅,或生活设施。对此,应从法理和现实两方面认识。从法理方面看,硬性规定不应新建住房和生活设施恐难服众。《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中毕竟有“因特殊情况需要”的特殊情况,何况,村民新建住房或生活设施,有利于古村“活生生”的村民生活环境和民俗文化的保护,应特殊处理。从现实方面认识,目前流坑古村存在的问题正是村民的现实问题。群众问题无小事,应从既不违反流坑古村的保护需要,又从切实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维护群众利益需要出发,指导村民利用宅基地建设住房或生活设施。这样去认识,就要提出维护古村安全,不损害整个古村环境风貌的建筑物体量、形式、色彩、高度等等严格要求。当然,村民新建住房或生活设施,还要办理相应的合法手续。 前述从法理和现实两方面认识,当然是笔者个人的探讨。这一古村保护与单体或相对独立建筑群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不同,就在于古村整体性和“活生生”村民生活环境与民俗文化真实性的有机结合。就古村的整体性而言,即是古村历史文化的“古史”、“古风”、“古貌”中包括重点保护在内的整体性保护存在,这和单体或相对独立建筑群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要求没有什么不同。不同的是“活生生”的村民生活环境与民俗文化的真实性存在,即村民生活在古村中,有着古村环境风貌要求下的现实生活需求,住房因子女长大而拥挤,改善住房条件当然不可能是现有住房的拆旧新建,这有古村建筑的整体保护要求,不能随意擅自拆建,没有倒塌宅基地的村民自然要在规划新村新建,但是,有倒塌宅基地的村民就不想多花钱至少不要再购地,就要利用宅基地新建了。正是这种真实性存在而出现村民生活需要的已如上述现实性问题,这正是古村保护的不同所在。对于这种不同,应有相应不同的认识,有相应不同的保护办法。这种古村真实性要求下村民在宅基空地建房现实问题的不同处理的保护办法,实质是古村历史文化的“古史”、“古风”、“古貌”总要求下,实施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相结合的保护办法,也就是规范一般保护要求,诸如一般村民住房条件改善中,有不改变住房外部建筑体量、形式、色彩、高度等等严格要求,有不改变现有住房内部基本结构和构成材料局部如房间的改变除外的严格要求,即使宅基空地上新建住房亦应按照外部和内部的严格要求,实施整个古村在规划要求下的整体性和真实性保护。需要进一步认识的是,在真实性保护中宅基空地土新建住房是否就不顾法理了呢﹖也就是说,依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不得在原址重建”的规定,姑且把整个流坑村的保护即其整体性作为单体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对待,是否就没有特殊情况存在?回答是否定的,亦有“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特殊情况”存在。这个“特殊情况”就是保护流坑古村“活生生”的村民生活环境和民俗文化真实性需要,村民改善生活条件的现实需要,也是当前处理流坑村民宅基空地建房中化解现实矛盾对立情绪的社会稳定需要。 总之,流坑村的保护,不只是保护流坑古村历史文化有着怎样的文化、经济的现实和长远发展意义,也应有依法保护的一般要求和合情合理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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