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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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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早在1991年6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出台了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这次修改《文物保护法》仍然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作为打击的重点。这是因为,据调查,非法文物市场出卖的文物中,80%以上的文物为出土文物,要保护好国家的文物,就必须从源头加以控制,只有有效地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犯罪,才能使文物保护工作真正落实。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是指:以出卖或者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秘密发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刑法根据盗掘行为的轻重,规定了三档刑罚,并根据近处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特点,对四种情节较重的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我国目前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1268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有7000处。这些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在科学、历史、艺术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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