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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物保护法》为什么要增加对违反《文物保护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责任一章的规定有何特点?

    答:《文物保护法》第七章是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共16条。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因实施违法行为而应依法受到的法律制裁。法律责任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违法者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从性质上说包括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新的《文物保护法》对1982年《文物保护法》以及1991年修改《文物保护法》的决定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其中主要包括对法律责任一章的补充、完善。原法律责任只有两条规定,修改后法律责任增至16条,就是为了加大对文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较好地解决了与1997年修改的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衔接,增强《文物保护法》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通常情况下,单行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都是按照违法行为加以规定的,对某一违法行为应当承担哪些民事、刑事、行政责任大多是统一规定在一个法律条文中。《文物保护法》在设计法律责任体例时与一般单行法的规定不完全相同,这主要是考虑到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行为种类较多,其中需要承担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的内容数量较大,而关于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我国刑法都已经作出了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1997年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设专节规定了妨害文物管理罪。因此,立法者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扰乱文物行政管理秩序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集中在本法第六十四条加以规定;将违反本法规定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及因*文物给予行政处罚的集中在第六十五条进行规定;第七十七条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作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作出了规定。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使条理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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