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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进境的文物进出我国海关应履行什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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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文物临时进境,是指因修复、展览、销售、拍卖等原因暂时携带、运输、邮寄入境的文物。临时进境的文物很有可能还要再出境,为避免不法分子利用文物临时进境后再出境的机会将境内的文物偷换出去,必须保证进境的文物和出境文物的同一性。由于海关负责通关放行的工作人员不具有文物鉴定的专长,文物进出境鉴定机构则负责文物进出境鉴定但又不负责通关放行环节的工作,因此在这一环节中如何衔接好海关与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工作显得十分重要。为做好这一工作,1995年国家文物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暂时入境文物复出境管理规定》。该规定对此作了详细规定:携带、运输、邮寄暂时进境文物进境,应在进境时向海关书面申报,并报明有关文物需要复运出境。进境地海关将有关文物加封后,交由当事人送往国家文物局指定的文物出境鉴定站办理复出境手续。文物出境鉴定站在验核海关封志完好无损后,对每件暂时进境文物钤盖编号为“C”字头的火漆标识,并同时开具《文物出境许可证》。暂时文物复出境时,海关凭上述火漆标识和许可证放行。这一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将两个环节的工作衔接得很好,但由于并不是所有的临时文物在进境时都可以确定将来一定会出境,比如境外文物来我国参加拍卖而由境内的人买得,文物就将留在境内。因此,对临时进境的文物的进境和出境两个环节应分别规定为好。为此,《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临时进境文物的进出境手续分别作了明确的规定。 关于临时进境文物的进境,《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文物临时进境,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为贯彻实施这一规定,《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临时进境的文物,经海关将文物加封后,交由当事人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 < 1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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