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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境展览的文物我国法律有什么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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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出境展览的文物,在我国境外滞留,如果没有必要的保护措施,对文物安全是十分不利的。我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对出境展览的文物规定了两方面的保护措施: 一是规定了文物出境展览的期限。《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文物出境展览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需要,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文物长期滞留在外,一方面增加了文物受损的危险程度,另一方面也可能影响国内对这些文物在科学研究、展览等方面的需求。但是,举办文物出境展览,由于要组织筹划、长途运输、办理保险、采取保安措施、布置展览场所等等,其费用巨大,文物出境一次并不容易,如果将文物出境展览的期限限制的太短,从经济角度来说对国家来说是不利的,而且也会影响对外宣传我国文化的效果。从长期的实践来看,我国许多文物出境展览的期限在一年以内,这些展览可以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上都获得一定的效果,因此,2002年的《文物出国(境)展览管理规定》将文物出境展览的期限规定为不得超过一年。同时,有些展览由于特殊情况,可能需要长于一年的展览期限。因此,在特殊情况下,应该允许经过法定程序将文物展览的期限适当延长。不过,如果延长的时间太长,就与限制文物出境展览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了。 二是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决定中止或者撤销文物出境展览。《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文物出境展览期间,出现可能危及展览文物安全情形的,原审批机关可以决定中止或者撤销展览。”文物出境展览不可避免地会使文物增大受损的危险,尤其是一些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的出现,更可能使文物遭受严重损毁。因此,对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一旦有明显的证据表明出境展览的文物处于安全威胁之中,中止或者撤销该文物展览是明智 < 1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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