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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出境展览的文物我国法律有什么保护措施?

    智的,也是必需的。否则,一旦灾难发生,损失将是巨大的。因此,文物出境展览期间,一旦出现可能危及展览文物安全情形的,原审批机关可以决定中止或者撤销展览,以维护文物的安全。这是一种对不可预见的事件的应急措施,对保护我国文物安全是十分重要的,应该说,这一规定是对我国文物保护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补充和完善。所谓可能危及展览文物的安全情形,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自然灾害,比如在展览地区有可能或者已经发生了地震、洪水等,对展览文物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审批机关这时就应该及时决定中止或者撤销展览,避免损失的发生或者扩大。二是人为的事件,比如展览地区发生了战争、社会骚乱或者政权更迭等等。战争的破坏力或者战争、社会骚乱情况下的无政府主义状态,将使文物受到毁灭性破坏。最近结束的第二次海湾战争中,举世闻名的巴格达博物馆被洗劫一空,而在塔利班掌握阿富汗政权后,也发生了举世震惊的毁坏被公布为世界历史文化遗产的巴米扬石刻佛像事件。这些事实都是对世界文明史的极大破坏和摧残,造成的损失是令人痛心疾首的。这些事实也提醒我们,必须注意不可预见的事件对我国宝贵文化财富的危害。还必须说明的是,为了避免由于中止或者撤销文物展览而产生争议,在有关举办文物出境展览时,有关方面应该在与外方的合同中对这些情况进行约定,或者在办理保险时考虑由于中止或者撤销文物展览而造成的损失。同时,为了保证我国文物的安全,一旦出现可能危及展览文物安全情形的,我国的展览举办者应该从国家利益出发及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而不应该从小集体利益出发予以隐瞒,我国驻外的文化官员或者其他驻外人员对当地社会和自然状况也应该积极了解掌握,并及时向国内报告,以便为文物出境审核机关及时获得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决定中止或者撤销文物出境展览,维护国家的利益。(何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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