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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物科技成果转化现状分析

    的。

    当前,我国科技成果的水平和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程度总体呈上升趋势。据统计,1998年~2002年期间,全国共登记科技成果14.8万项,达到国际国内领先和先进水平的占94%,国家和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占成果总数的50.47%(《科技日报》2003年7月31日《五年来科技成果管理与推广工作的相关变革分析》);通过星火计划、火炬计划、863计划、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国家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计划的实施,科技成果实际应用率不断攀升,全国登记应用技术类成果实际应用率从1998年的80.5%上升到2002年的89.4%(《全国科技成果统计年度报告》)。这些数据表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及实施在我国科技事业发展中起着关键作用,有效地促进了科技成果的产出。可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相对于其他行业而言,文物科研成果不多,虽然其中也不乏国际国内领先的项目,但真正广泛投入文物保护应用的还很少。在国家文物局编写整理的1981—1999年获奖的109多项文物科研成果中,共分金属文物保护等11个类别,其中,金属类成果中50%限于1个单位应用,17%在5家以下单位应用,17%在5家以上单位中得到应用,1项为基础类研究;纺织品、纸张类成果中,50%限于1个单位应用,21.5%在5家以下单位应用,21.5%在5家以上单位中得到应用,1项处于实验阶段;竹器、木器、漆器类成果中87.5%限于1个单位应用,12.5%在5家以上单位中得到应用;壁画、泥塑类成果中58.3%限于1个单位应用,41.7%在5家以下单位应用;石质文物类成果中63.6%限于1个单位应用,9%在5家以下单位应用,27.4%在5家以上单位中得到应用;文物建筑类中70.5%限于1个单位应用,23.5%在5家以下单位应用,6%在5家以上单位中得到应用;文物环境类中4个项目全部限于本单位使用;文物探测、检测类中44.4%限于1个单位应用,22.2%在5家以下单位中得到应用,22.2%在5家以上单位中得到应用,还有1项处于实验阶段没有应用;计算机应用类中87.5%限于1个单位应用,12.5%在5家以上单位中得到应用;文物复制类中64.7%限于1个单位应用,其余为基础类研究;其他3项中,66.7限于1个单位应用,33.3%在5家以上单位中得到应用(见表)。

    由此可见,只有少数成果在一定范围内得到了推广应用,大多数成果仅限于本单位或者一个单位内使用。相对于我泱泱文物大国来说,文物系统科研成果本来就很有限,而其中不少成果长期束之高阁,日久天长,难免失去其先进性和实用价值,以致难逃“过期作废”的命运。那么,影响文物科技成果转化的约束因素有哪些,它们又存在于哪些环节呢?窃以为,这些制约因素有体制、机制方面的,也有思想观念、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它们存在于文物科技成果转化所经历的每个阶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981—1999获奖文物科技成果应用情况一、科技体制不完善,科研、应用“两张皮” 多年计划经济形成的旧的体制对文物科研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的束缚依然存在,由于部门分工和条块分割,散落在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本来就非常有限的文物科研力量难以迅速接近或进入文物保护实际工作,大都游离于文物保护对象之外,导致科研与应用“两张皮”现象十分严重,人们在确定科研目标时往往对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缺乏充分考虑。

    众所周知,科技成果是人类在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生产实践活动中,通过创造性劳动所取得的具有深化认识或改造客观世界作用的成就或结果。它的主要特征可以概括为:一是通过考察、试验、研制、观测等一系列科学研究活动而取得;二是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三是通过鉴定、验收、评估、评价或在刊物上公开发表等方式获得社会的承认或实践的检验。由此看来,科技成果的产生是一项创造性劳动,离不开科技人员的聪明才智和辛勤工作,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鼓励。但是,科技成果的转化既是对科技成果的应用,又是对科技成果的再创造,同样需要科技人员的智慧和汗水,更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实际工作中,只有完善科技体制,把文物科技研究和文物科研成果转化当作一个整体来作系统考虑,才有可能克服科研与应用“两张皮”现象。

    由于体制性缺陷造成“两张皮”现象普遍存在,首先,科研机构在确定科研目标时,大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主观上从微观出发为了解决某一个具体问题。从具体问题入手进行科学研究,这是无可非议的,遗憾的是,文物科技研究的立项往往停留在微观上,没有将微观与宏观结合起来,缺乏由个体到一般的深入研究,因而取得的成果也就到此为止,能够应用到某个具体的文物保护项目已经是很幸运的了,有些成果耗费大量人力物力,通过鉴定、验收、评奖后因找不到用武之地就“寿终正寝”了。再者,由于科研机构与文保单位缺少必要的沟通,科研人员在开发成果前很少做充分的市场调查,成果的评估又不太考虑应用前景,导致科技研究存在一定封闭性和盲目性,这或许也是众多亟需科技力量支持的文物保护项目对许多高居象牙塔上的文物科研成果“望而却步”的原因。

    四、投资渠道单一,经费严重不足 我国对科技研究开发的资金投入不够重视,早已是老生常谈了,文物系统更加如此。政府投资几乎是文物科研唯一稳定的经费渠道,而国家财力有限,社会融资又很少泽及文物保护。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国家文物局加大了文物科研的资金投入,1990年-1999年科研经费总投入为660.22万元。虽然每年投资都有所增长,但科研经费没有纳入常规预算,而且这点经费即使能够及时足额到位,相对于大量亟待保护的文物及物质力量普遍薄弱的文保科技研究来说,只能说是杯水车薪,聊胜于无。

    投资短缺,科研经费严重不足,这是文保系统不争的事实。可是,在这些极为有限的经费中,由于没有明确多少是用于研究,多少是用于成果转化阶段的再研究与推广利用,所以事实上基本用于上游阶段的研究,进展到下游阶段的成果转化时,早已经费告罄。于是,许多科研项目虎头蛇尾,立项、科研、验收、评奖搞得红红火火,成果出来后一切都销声匿迹了。二、科研管理机制缺乏保障 在当前尚未建立社会化转化服务体系的情况下,依靠政府的推动来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是很有必要的。毋庸讳言,在文物系统,相对于考古工作和博物馆工作而言,文物保护科研管理工作是比较滞后的。国家文物局作为我国专司文物保护的最高行政管理部门直到1997年才设置独立的科研管理机构——科教处,负责全国的文物科技教育工作。此前,文物科研管理工作由文物处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分工负责。2003年成立科技信息处,编制也只有2 人,既要管科研,又要管信息,力量之单薄由此可见一斑。相应的,到目前为止,全国各省、区、市均未设立专门的科研管理工作机构,文物科研工作要么由博物馆处、要么由文物处兼管。自上至下,对文物科研工作的管理也仅仅局限于研究领域,如何管理科研成果的转化,促进其变为现实生产力直接为文物保护服务还无暇顾及,科研成果的转化基本上处于一种低层次的自发状态。客观地说,文物科研成果的转化还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作保障。

    适应我国国情的需要,加强宏观调控对于文物科研成果的管理和转化是很有益的。然而,国家文物科技成果的管理目前还缺少科学、完善、规范的管理规则,不少科技计划对于科研成果在成果报告、成果发布、论文或专著的发表以及实验数据和档案管理等环节缺少必要的规范和要求,科研管理机构对于一些必须掌握的情况都难于及时、准确地掌握,更不用说对科技成果的转化有多大作为了。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法规,在改善外部环境和内在机制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自1996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来,各地方、各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制定实施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计划。如 “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技术创新工程”等,这些都直接推动了科技成果的应用和转化。文物科研管理机构应该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法规,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审时度势,制定促进文物科技成果转化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可是,这样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在文物系统中依然阙如。三、人才短缺,人才分布结构不合理 人才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第一要素,文物保护涉及多学科、多专业,是人才密集型行业,发挥好各种人才的作用更加重要。科研开发需要科技人才;在我国生产力水平不高而文保任务非常繁重的客观条件下,文物保护要力求少花钱多办事,因而文保战线需要懂得珍惜文物价值的企业家型人才。科技成果转化既要敏锐地洞察科技成果的价值,又要善于把成果转化为产品并应用于文物保护的实际工作,因而需要既懂科学研究又会应用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以及高素质的劳动者队伍。然而,我国从事文物科技研究的人员不足千人,占整个文博队伍(约7万人)5%的还不到。如此稀缺的人才资源,客观上还存在一定的地域之间的差异,大都分布在北京、上海、南京、西安等几个中心城市;在层次上也存在自上而下人才资源递减,基层科研人才相对缺乏。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条块和地域间科研力量结构不均衡,科研水平自上而下递减的现象。科研力量如此弱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人才资源更是少得可怜,几乎形不成一支专业队伍。

    由于没有从事文物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队伍,文物科技力量又相对较弱且分布不合理,在一些迫切需要文物保护技术的省、区,特别是许许多多基层文物保护单位,几乎没有什么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的保护力量;即使是科研力量稍强的地方和单位,也因文保任务太重而自顾不暇。五、成果转化意识不强,缺乏激励机制 在文物科研活动中,从上至下存在一种重研究、轻利用的倾向。国家文物局制定了《文物科研课题管理办法》,每年都有课题立项评审,也有课题结项验收、成果鉴定,可鉴定后的成果如何管理,如何利用,没有提到议事日程。至于具体从事研究的科技工作者,也是将主要精力放在申报项目和研究上,研究成果出来后能否派上用场和如何派上用场,就听之任之了,可谓是“只管下蛋,不管孵鸡。”

    公正地说,文保科研人员对于自己辛辛苦苦取得的成果大都是有感情的,就像众多父母生下孩子总要精心培养教育促其成材使之将来对社会有所贡献一样,希望凝聚自己心血的科研成果最大限度地应用于文物保护实际工作之中。为什么文保科研人员会违背常理常情,对于自己的成果“只管生、不管养”呢?深究起来,造成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意识不强的原因很多,但缺乏激励机制是关键。申报项目可以得到国家的经费支持,研究成果可以作为评职称、晋级加薪、提高福利待遇的依据,而成果利用程度的大小则与研发人员没有太多直接的利害关系。虽然,科研人员也希望自己的研究成果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得到社会的承认,为社会所用,但是科研成果的承担者几乎都是“单位人”,他从事科研首先是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成果自然也归单位所有,成果推广与否,于他何干?自己如果硬着头皮去推广,弄得不好,还招来不安心本职工作的嫌疑,因而也就无所谓了。

    八、重个性开发,轻共性研究,共性与个性脱节 文物科技成果的转化,不仅受上述诸多外在因素的影响,也受文物本身内在特征的制约。科技成果一般分为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成果三大类。在取得应用技术成果的过程中,较偏重于个性;在取得其他两类成果的过程中,共性的成分更多一些。这里的个性和共性,既就研发主体而言,也针对研发对象而言。每一件文物的独特性,决定了其保护技术和措施的个性色彩较为鲜明,这也给文物科技成果的推广利用增加了不少困难。

    我国是一个文物大国,地上地下文物十分丰富,但历经几千年的风霜雨雪天灾人祸之后,留下来的就很有限了,因而文物具有很强的稀缺性,如何保护显得格外谨慎。不仅不同地区、不同材质文物的特性差异较大,即使同一地区、同类文物中,由于环境不同,不同个体的情况也千差万别。也许正是这个原因,以文物为对象进行的科技研究也多从个体出发,针对某一文物而开展,较多强调文物的独特性,导致保护技术、保护手段具有很强的个性。因此,一般来说,文物科研活动比较缺少系统化和标准化研究,即共性研究不足,较少考虑不同环境下同类文物的保护,或者具有同样环境但在工艺上有差别的同类文物的保护研究。往往一项技术成果研究出来,保护完一件文物后,在别的地方就不能再使用了。这就不可避免地使文物科技成果带有很大的局限性。六、信息不畅,对科研成果宣传不够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科技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结合更加紧密,因此信息工作显得尤其重要。然而,文物保护远离市场运作,受“酒香不怕巷子深”等传统观念影响,文保科技人员长于埋头研究,疏于信息交流和成果宣传。在文物科技推广信息服务方面,领导的重视程度和管理机构的工作力度都不够,没有建设好全国性的成果推广信息服务平台,支撑信息平台的信息资源采集、专家咨询、技术服务三大体系也都很不完善,十分脆弱,起不到成果信息交流与整合应有的作用,自然也得不到文保系统广泛而经常的关注和支持。

    20世纪90年代,国家文物局曾两次编写《文物科学技术成果应用指南》,将文物系统近年来的科技成果向社会公布,可惜由于传播方式陈旧,这个良好的信息源扩散范围十分有限,业内人士知道的不是很多。2003年,国家文物局开通了“科研信息平台”,对科研活动和成果加大了宣传力度,已有很多成果在网上公布,但因信息化建设落后,文物系统很多单位不具备上网的条件,或者还没有掌握从网上获取信息的方式,网络于他们似乎还没有什么意义。调查发现,在许多地方及文物单位,直接承担文物保护的工作人员对全国科研成果状况不很清楚,导致有些很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养在深闺人未识,终生寂寞不见天”;与此同时,许多地方虽然亟需保护技术,却自我开发乏力,求救方家无门,眼睁睁看着一件件珍贵文物渐渐地腐蚀变质直至彻底消失。这种令人痛心的情况在那些保护力量较弱的偏远地区尤甚。

    七、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不健全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离不开中介服务机构的桥梁作用。当前社会大环境如此,文物保护系统这个小环境也不例外。文物保护习惯于计划经济时代的运作模式,面对市场经济的大潮有点不知所措,缺少理论创新和大胆实践的勇气。理论创新是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的前提,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的实践经验证明了这个基本道理。要创新就必须首先解放思想,敢于在理论上有所突破,实践中有所创新。在社会转型期,谁能首先转变思想,谁就能抓住变革时代所蕴涵的宝贵机遇而迅速发展。“思路即出路”,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首先应该创新观念,对科技成果转化重新定位,摒弃原来历史条件下的不合理思维,学会利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开辟成果转化的新出路。

    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在进行大的调整,新行业、新职业层出不穷,各种中介服务机构也应运而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文物系统缺少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在文保科技的开发利用方面,尤其如此。由于没有中介服务体系这样的桥梁,科研机构与文保单位之间,各科研机构和文物保护单位彼此之间都缺少必要的沟通和联系,无任是科技研发还是成果利用,孤军奋战的情况较多,导致项目分散,重点不突出,集成力度不够,甚至彼此封锁、闭门造车、重复建设等等各种弊端,不一而足,既制约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又浪费了本不充裕的科技资源,最终结果是贻误了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九、对文物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 在对随机选择的67个获奖项目是否拥有知识产权进行调查时发现, 只有2个项目成果已申请国家专利,1项表示将申请国家专利,4个项目拥有知识产权,其余则不置可否。可见,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还很不够。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导致一些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对于研究成果的技术路线、工艺细节、辅助材料等进行过度保密,这也是妨碍成果推广利用的一个重要因素。有些科研人员出于保护知识产权考虑,公开研究成果时保留关键技术、关键工艺和关键数据,如果自己不到场,采用成果的单位或个人无法获得成功;或者是告知成果的主要材料,而对特殊的辅助材料秘而不宣,使用者还必须重新摸索。这种传统中医式的技术壁垒,除了增加人们对成果的神秘感外,于科技成果的转化实在有百害而无一利。

    “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不可否认,有些科技成果并非深不可及,外面仿佛蒙了一层薄薄的纸,一经公开,纸就被捅破了,人们也就大彻大悟——哦,原来不过如此。可那层薄薄的纸就是知识产权,耗费了成果研发者大量时间、金钱和心血,理当受到保护。然而,采取秘不宣人这种方式是不是一种积极的保护呢?恐怕不是,这只是无奈之下采取的一种被动的、消极的保护,显然不利于成果的推广应用。如果成果不能较好地得到推广利用,用于成果研究开发的人才和资金投入无疑就是一种浪费。

    总而言之,尽管制约我国文物科技成果转化的因素很多,文物科技成果推广利用的形势还不容乐观,但是,文物管理部门、文博单位和广大文保科技人员都或多或少或深或浅地看到了这个问题。而且,越来越多的人在看到问题之后,出主意、想办法,采取措施,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国家文物局组织的国家“十五”攻关课题遗址大型饱水木构件原址保护研究、金属文物的病害及其防治研究、古代丝织品的病害及其防治研究等科研活动,正朝有利于成果转化方面努力,其中有些已显现出良好的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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