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是一种历史文化现象,每个时代都在城市建设中留下了自己的痕迹。当今城市建设迅速发展,如何保留、保护那些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精华是个严峻的问题 。保护旧城,开发新城,保护传统,发展现代文明,这两者并不矛盾。
返本保护的理念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首要的是保护历史街区。历史街区是历史人类组合成群体在城市生活的空间,是完整意义上的历史人文环境。历史街区集城市历史人群的物质性、精神性和行为性的活动于一体,是历史城市市民生活真实情境。世界上关于历史街区的保护最早立法的是法国。法国于1962年颁布了《马尔罗法》,该法律规定将有价值的历史街区规划为“历史保护区”,要求政府制定保护和继续使用的规划。 1987年,国际上通过了《华盛顿宪章》,确定了历史地段的历史文化的保护原则,从而奠定了国际上保护历史街区的概念。我国历史街区保护概念是从1986年开始的。1986年国务院批准并公布了建设部、文化部《关于申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报告》,报告强调对“一些文物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的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予以保护。
城市历史建筑文物一定要原址保护。城市历史建筑物只有原址保护方能体现其真实存在、本来面貌和固有文化价值,一旦离开原来的环境,文物建筑不仅丢掉了大量的历史信息,其科学、艺术、文化价值也会大大降低至少不能真实的反映原存的文化。假如北京的四合院不与依存的胡同连在一起,孤立的集中迁于某处,那么那种由青砖灰瓦、天井古树透露的朴素典雅,体现的天人合一的人居观念就无从谈起;假如苏州城市的沿河历史建筑离开了各自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