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皱,特别是头像右侧面严重缺失凹陷,只剩余下半部分。但这件头像所展示的也许就是出土时的“原状”,并没有把它修复完整,只是在雕像头型的内部十分巧妙地衬了一种黑色托架做支撑,然后固定在台座上,使人感到雕像虽有缺憾,但神骨之气犹在,是一种残缺美的表现艺术。
由此想到我们关于修复文物的理念已讨论多年,在器物修复中是学人家外国要有区别呢?还是照咱老办法修复成尽善尽美“天衣无缝”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规定:“不改变馆藏文物的原状”。《威尼斯宪章》中规定:“缺失部分的修补必须与整体保持和谐,但同时须区别于原作”。还有“整旧如旧”的理念等,但具体到修复某件器物上怎样表示,就有些茫然了,也会因人而异的,既要遵照上级的意见修复,又要按照文物收藏者的要求修复,反之职称的评定、岗位的聘任、技术水平怎样,名誉等会受到很大影响,我们常在思考,文物修复专业人员能否具有独立处理及修复文物的权力呢?
总之我们认为文物修复应遵循“最少干预”的原则,尽最大努力保留所有信息,能局部处理保护就别大面积处理,能用“缓药”就不用“猛药”,能小修整就别“大刀阔斧”,尽可能多的保留“原状”。
以往,为了文物的美观漂亮不知搞坏了多少文物,单纯为了美观漂亮的观念应该改一改了。“古罗马文明展”的文物修复理念有借鉴之处,能否作为一种修复标准,我认为修复的最终目的是将文物的所有信息包括残缺的信息及历次修复的信息,长久的保留并延续给子孙后代,这是一种责任,不要在我们这代人手中把这些信息修复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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