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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国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创新体系与监测指标体系

    传,保护全人类的文化财富,它所追求的主要是历史文化遗产的社会效益。但是,它同时也是国家科学技术创新、开发和利用的一个重要领域,具有不可忽视的经济效益和边际效益。支持和发展这一学科应该是国家行为,即由中央政府及其下属机构安排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由文物保护事业中提出的问题设立和制定相应的研究课题和工程课题,由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与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及国家文物保护研究机构一起,制定研究规划和课题计划,有组织地加强和推动这一学科的发展。在国家历史文化遗产领域建立创新体系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国家创新体系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对于我们建立历史文化遗产各个保护单位和分支组织间的创新合作联系、保护机构与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创新合作联系,发挥中介机构在各创新主体间的重要桥梁作用,最终实现政府在创新中的产业发展战略与政策引导作用,以及政府各部门在工作职能上的协调一致和集成作用,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传统的文物保护体系是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之上的。这一体系的特点是,资源配置不合理,大量资产闲置,不讲回报率,地方保护主义,层级条块分割……现代高新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现代管理科学功能的日趋强大,需要我们对传统的保护意识进行理性的思考,重新审视,重新定位,在继承与革新的基础上,以新的理念推动文物保护创新体系建设。

    建国以来,我国已经建立了一支比较稳定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科学技术专业队伍,拥有了较为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资源储备,形成了一定的使用现代化技术装备进行信息加工与开发利用的能力,在历史考古、博物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技术与文献学科的研究方面也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提出和逐步建立形成,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和原则,极大地推动了文物事业的发展。“九·五”、“十·五”期间,文物工作成绩显著,文物事业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但是,目前我国文物事业的总体水平与5000年文明历史的文物大国地位不相适应,与我国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和精神需要不相适应,与我国面临的维修、保护、利用文物的繁重任务不相适应,特别是,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相对薄弱,管理体制陈旧,运行机制落后,“国家保护为主,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 的文物保护新体制始终未能得以确立和形成。通过实地考查和调研,我们也可以明显地感到,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科技保护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与我国的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与利用工作相比也存在较大差距。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彻底扭转把历史文化保护及其科研机构视为科学技术发展的“附庸”部门,可有可无,甚至视为“收容”或“安置”的场所,建立强有力的聘任、竞争和激励机制,优化人员构成,吸引高层次人才,最大限度地调动从业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在正确认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社会科学和科技创新中的作用的基础上,必须对这项事业加大投入,大面积地提高其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杜绝条块分割、资源浪费的现象,在不同系统之间、同一系统内部实现有效的合作与交流。此外,必须尽快创造条件,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历史文化遗产创新服务体系,采取由国家主管部门宏观调控和市场介入积极推动的方式,创立可量化操作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科学创新工作指标体系和检测评估体系,逐步建成数据库资源有偿共享的新型服务体制(并做好创新骨干人员的培训工作,健全各项有关管理细则和规章制度)支持知识生产与服务,尤其是战略性研发R&D,其中包括:知识产权、法规和标准,建设科技基础设施等;以政府和计划行为引导行业内的技术创新和产业的发展,实现历史文化遗产领域内科学保护技术的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服务。

    国内关于历史文化遗产创新体系的研究上是空白。这一研究应该得到我们的高度重视,因其用一个全新视角思考科技与经济发展、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问题。从过程上讲,它强调不是先有科技成果,再去搞成果转化和商业化,而是从一个一体化的思路来考虑科技经济结合的问题,从课题立项起就应从效益应用出发——仅有科技成果和发明是不够的,关键的是它能否转化为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产品、工艺和服务。从主体上讲,它强调行业内服务机构(大多非营利性的)与科研部门在创新中的作用都很重要,国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部门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从投入的角度出发,它认为,仅对研究开发投入是不够的,应同样注重项目和课题的设计、中试,新技术、新体制开拓的投入对创新的重要作用。从机制上讲,它强调效益在创新资源配置上的重要性,一个竞争的效益环境要比一个聪明的政府在推动创新中的作用大得多。由此进一步提出,政府要注重创新环境的培育。

    这一新的理念对于传统科学研究中将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分裂的观念是一种变革。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创新体系的建立有利于我们将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统一。OECD的报告认为:“知识经济中,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区别已变得比较模糊”。 许多国家的创新实践和创新研究表明,基础研究与创新能力的关系要比人们想像的复杂得多。在前苏联,基础研究投入很多,但因研究独立于行业之外,因此,在前苏联是科技发达但行业创新很少。英国按人均诺贝尔获奖的人数是世界上最高的,要超过美国,但美国的经济竞争和创新能力要远高于英国。在美国,高校和行业做了大量的基础研究,政府只有少数的联邦实验室。在日本,基础研究对创新的贡献很少。因此,决定创新能力的关键是应用开发研究,是行业的研究开发水平。同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应该成为国家创新体系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构成。OECD在提到国家创新体系时总是强调各创新要素之间互相作用对技术创新的重要作用,而不是强调某个环节和个体的作用。那种把国家创新体系按国家已有的部门分工来划分(如在历史文化遗产领域就有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建设部门、旅游部门、文物部门的交叉介入)的做法,只能是加剧已有部门职能割裂,加深科技与经济相脱节的局面,将使我国过去多年科技体制改革的努力和效率大大减弱。

    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关键是强调创新体系内各要素之间的协同作用,强调各种资源的集成。1997年OECD的《国家创新体系》的研究报告中指出:研究国家创新体系的目的是关注在总的创新体系内的互相作用和联系的网络。在《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中,又指出:“创新是由不同参与者和机构的共同体大量互动作用的结果,把这些看作是一个整体就称作国家创新体系”。因此,建立国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创新体系与监测指标体系已是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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