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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江苏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工作的思考

    提高其文化素养和文化品位是当务之急、重中之重。现在,有的镇上进行房地产开发和土地置换,造就了不少仿古建筑,买给有钱人居住,而把古镇上原有居民大量迁出,使原生的人居环境发生了质的变化。这种做法正是历史意识淡薄、文化素养欠缺的具体表现。

    管理人员奇缺,一直是制约名镇保护工作的瓶颈。有的地方长期以来都是镇文化馆馆长一人兼管,手下连个兵都没有,很难进行有效管理。更主要的是,不少镇上的管理人员对文物保护、古镇规划的知识和技能十分缺乏,给名镇管理带来了一丝阴影。木渎镇采取聘请离退休专业人员来进行技术把关,镇上所有居民进行建设项目,必须征得专业人员的同意。这种办法确实很好,但专业人员每天的工作量和工作强度都很大,时间长了,可能执行起来也有一定难度。镇政府可以同高校合作,联办各种专业培训班,定期培养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逐步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使之担当起保护历史文化名镇的重任。

    加强协调和管理,实行优惠政策,形成制约机制

    大多数名镇都存在文化(文物)、旅游、规划部门多头管理,职权分散的痼疾,甚而文化(文物)部门并入旅游部门,形成以旅游经济发展为主,文化(文物)为辅的组织架构,导致不少名镇缺乏有效的日常管理机构。有的镇党委书记同时兼任镇旅游局长、镇管理委员会主任等七个职务。这种做法值得商榷。从行政管理的机制上看,目前,考核镇级领导的主要指标大体有三条:一、上缴国家税收,二、招商引资项目,三、国民生产总值。还没有把名镇保护工作,放入到镇级领导政绩考核内容中去,与个人升迁挂钩。这也是削弱名镇管理的重要因素。

    缺乏灵活的优惠政策,管理模式僵化,也是名镇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现在,民间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日渐增强,不少私人很愿意出资购买和维修古镇上的老民居、老房子,但苦于拿不到土地证和房产证,很多人不敢买,也不敢进行土地置换,由此就堵塞了民间融资的渠道。像这类情况政府部门应该解决土地证和房产证的问题,给民间保护文化遗产开启方便之门。

    我以为,设立明确统一的管理机构或协调机构,是保证名镇长效管理的关键;形成镇领导保护名镇的制约机制,是强化领导不可或缺的手段;制定优惠政策,吸纳民间资产是保护名镇的大方向。

    应加强名镇传统文化的教育和宣传

    名镇绝非建筑和山水的简单叠加,而是有着鲜活生命的文化存在,是“活的文化景观”。每一个名镇的发展,都应该从自己的历史脉络出发,寻找属于自己的情感归宿。那些古朴自然的石桥、老屋和名镇的居民不仅是名镇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舞台,也是保证其原真性和历史人居功能的重要因素。然而,从年轻的镇领导口中,我们也感到了他们潜在的忧虑。现在能够沉下心来安住名镇的,多半是些古稀老人或手艺传人,缺少一定的人气和生气。如何培养年轻一代爱家乡、爱名镇的情怀,弘扬传统乡村文化,是一个十分关切的问题。这要从小抓起,从教育入手,要把名镇的传统文化、传统技能、民风民俗写入小学课本,请进教学课堂,培养学生们从小对自己的故土产生一种情感、一种情怀。日后,孩子们虽然也要从岁月方舟上起飞,但保护文化遗产将成为他们深入骨髓的自觉意识,他们的心也将会更多地留在这片文化底蕴深厚的土地上。近年来木渎镇成功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发展教育,全面提升居民文化水平是搞好名镇保护和开发的重要前提和保证,也是保护名镇最根本、最长远的办法。另一个方面,通过举办各种文化艺术节,与电视台等强势媒体合作等形式,加大名镇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对名镇个性特征的宣传,避免大同小异的雷同,提高其社会知名度和认知度,积极营造旅游氛围,找到传统文化在现实环境中新的增长点。

    省政府应尽快出台《江苏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管理办法》和相关实施意见

    《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中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作为国家大法,涉及名镇名村的条款仅此二条,而且很笼统。《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中对名镇名村的规定和要求也同《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一样,是和名城同等并列提出的,并没有对名镇名村另行规定。从实际情况看,大部分条款只适合名城,对名镇名村保护缺乏可操作性,缺乏具体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因此,省政府应根据江苏历史文化名镇的实际情况,尽快出台《江苏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管理办法》,完善一个清晰的政策框架,对保护机构、管理队伍、专项经费、保护规划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制定贯彻《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深化名镇保护工作。

    同时,省人大、省政协等相关部门应开展历史文化名镇巡回检查,看看各地在贯彻执行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以及文物工作“五纳入”等方面做了哪些工作、有何经验、存在哪些问题、如何改进,对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工作起到很好地监督和促进作用。

    设立名镇保护专项资金

    考察中我们了解到,有的省从2004年起,设立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世界文化遗产专项保护经费,拉动了地方保护名城名镇和文化遗产的积极性。江苏作为经济大省和文化大省,文物古迹众多,在率先实现经济小康的同时,也要率先实现文化小康;应根据江苏地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设立名城名镇和世界文化遗产的专项保护经费,或在各地城市维护费中确定一定比例的名城名镇专项保护费,确保名城名镇保护工作正常运转。同时,明确古镇旅游收入中要有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古镇的保护,形成以古镇养古镇的良性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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