础和必要性了。因此,科学的定义不可能是一个包罗万象的大杂烩。这是我们思考长城定义时,必须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长城只是边防体系一部分
古代的边防体系,是由城堡、烽燧、长城等等许多军事设施组成的,长城只是边防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给长城下定义的时候,必须注意到这一点。
长城是由城堡发展而来,长城起源于城堡。城堡是由封闭性城墙所组成的,是为了保护私有制而产生的,出现于原始社会的末期。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有明确的说明。长城出现以后,边防上的城堡仍然存在。烽燧早在长城出现以前就存在了,其历史要比长城早得多。史载周幽王举烽燧为褒姒取乐,证明早在西周时代烽燧即已出现,而这时尚无长城。
长城、城堡、烽燧等等军事设施,各有不同的功用。长城以高大墙体阻止敌人(主要是骑兵)的前进。城堡(古称城鄣,小城曰鄣)是驻兵的堡垒,烽燧是军事通讯报警系统。此外,还有天田等侦察设施。这些设施是相互配合,组成完整的边防体系。
现在有些人过分夸大长城的范围,把城堡烽燧都看成是长城的附属物,这是与史实不符的。汉代弱水流域的居延塞、肩水塞都是以城鄣、烽燧为主体,居延塞低矮的塞墙只起辅助作用,而肩水塞北起布肯托尼、南到地湾竟有120千米连塞墙也没有,完全以城鄣、烽燧为防。从永登到酒泉的令居塞全长约100千米,各段墙垣累计约长182.5千米,只占全长的26%,没有长城的地方则以城鄣、烽燧、边壕、山险制敌。在居延塞、令居塞、城堡、烽燧的功用最强,塞墙反居其次。这个事实表明,不是在任何地方边防都以长城为主。
在给长城下定义时,必须考虑到上述事实。长城定义只限于长城本身,不能把城堡、烽燧等等边防设施,都捆绑到长城身上。城堡、烽燧也是独立的边防设施,应当另有定义。
三、长城的定义不宜宽泛
任何科学的定义,都以简洁、明确为上,不能太宽泛。长城的定义,旨在说明长城究为何物,用以揭示长城的本质、内涵。长城属于连续性的高城墙,这是长城定义最核心的问题。如果在长城定义中忽略了这一点,那就不是给长城下定义了。
长城是边境地区的军防工程,这是非常明确的。有人抛开这一点,把长城的性质归结为战略性、永备性、稳定性、内战性,显然失于宽泛。这些性质对于城堡、烽燧等等军事设施也是适用的。古代的城堡址、烽燧址一直保留到现在,都具备这些属性。这些属性不是长城独具的,不具备唯一性和排他性,因而不能作为长城的属性。长城主要是防御外部敌人,不能讲内战性。分析历史问题,最重要的是不能离开当时的历史环境。在战国时期,秦、楚、齐、燕、赵、魏、韩是不同的国家,各有其王,互为外国,周天子早已名存实亡。至于同匈奴的关系,那更是显而易见,勿需细说了。我们必须尊重历史,不能以今日统一的国家,来证明秦并六国属于内战。这种违背历史的说法,并无什么好处,反而会引发出意想不到的负面影响。战国七雄互为外国,不仅见于史书中的记载,现代史学家也是如此看待。
长城的定义,主要涉及到长城的构造、功能、性质等等。不能将长城的产生、演变、消失也纳入长城定义中。给长城下定义不等于写长城史,不能将长城有关的一切问题都写入长城的定义中,不能将长城的定义凑成色香俱全的大拼盘,那样就会失去给长城下定义的初衷。
长城属于古代建筑,这是非常明确的。有人提出要换以“冷兵器和冷兵器与火器并用时代”。冷兵器是指刀、枪、剑、棍而言,火器是针对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飞弹的武器而言。在火器出现以后,冷兵器并未消失。抗日战争中的“大刀队”、抗美援朝战争中的拼刺刀,都属于使用冷兵器。如果说长城的建筑一直延续到冷兵器与火器并用的时代,那就意味着长城的修筑持续到了近现代,事实果真如此吗?这种不准确的提法,会造成许多混乱,是很不科学的,岂能被学术界所接受。
< 1 >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