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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京都奈良的文化遗产保护法规

    奈良和京都是日本的两个著名古都,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也是国际闻名的两个典型范例。

    奈良的建都时间为公元710-784年,共75年。这一时期,历史上称为“奈良时代”,都城被称为“平城京”。京都的建都时间为794-1868年,共1075年。这座城市早期被称为“平安京”,这一时期历史上称“平安时代”;后来被定名为“京都”,经历了“镰仓时代”、“室町时代”、“安土桃山时代”、“江户时代”,是著名的千年古都。平城京和平安京的都城建设规划基本上模仿了唐长安城,可以说是唐长安城的具体而微。奈良时代和平安时代又是日本贵族文化的鼎盛期,经代代相传,保留下来的有形、无形文化遗产极其丰富。如何保护、利用古都的文化遗产,是日本政府和奈良、京都地方政府的重要事业。为此,在国家的《文化财保护法》指导下,先后制定了相应的保护条例,条例由市教育委员会负责执行(其他城市的地上、地下文化财保护工作亦均由改市的教育委员会负责,没有与中央文化厅相应的文化局、文物局或文物管理委员会)。

    《奈良市文化财保护条例》制定于1978年3月31日(条例第7号),1999年9月22日作了修订(条例第19号),共14条35项。《京都市文化财保护条例》制定于1981年10月29日(条例第20号),共12章58条,加上附则,规模比奈良市的《保护条例》庞大得多。奈良市、京都市《文化财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与国家的《文化财保护法》基本一致,根据两市的具体情况作了调整和细化。

    在制定《文化财保护条例》的宗旨上,《奈良市文化财保护条例》是这样叙述的:奈良市是有着1300年历史的古都,正如其悠久的历史所显示的那样,奈良有着难以计数的文化遗产,这些文化遗产,应该受到全世界的高度评价。这些文化遗产,将成为未来文化创造的基础,是创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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