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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京都奈良的文化遗产保护法规

    和保存这些文化遗产的祖先们心血的结晶,保护它们是我们奈良市民的重大责任。《京都市文化财保护条例》的第1章《总则》中说:本条例是基于《文化财保护法》第98条第2项的规定制定的,本市区域内的文化遗产对本市而言,是极其重要的财产,对之进行保护、利用,对提高市民文化、促进地域文化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第2条中说:本市区域内的文化遗产对了解本市的历史、文化和自然,突现地域特色是不可或缺的,并且,在现在和将来,都是提高和发展市民文化及地域文化的基础。第3条中说:为了达到本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目的,市民必须尽全力协助。

    奈良市和京都市的《文化财保护条例》制定的宗旨和目的,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两个特色:一是将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提高到了“未来”的高度,文化遗产是“未来文化创造的基础”,“现在和将来,都是提高和发展市民文化及地域文化的基础”。这与本次研究班的主题“通过修复再创活力”在理念上是完全一致的。另一个是将文化遗产的保护作为全体市民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将市民作为主体,把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明确地定位为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的一项工作。

    我国的《文物保护法》第一章第一条中阐述制定《文物保护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当然,一个国家的文物保护法与另一个国家的地方文物保护条例,两者之间的可比性是个问题。不过,《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说:“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文化历史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南京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说:“为加强对南京市文物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都只有一句话。我国的《文物保护法》中制定法规的宗旨完全正确。然而,我们在叙述上似乎对文物与未来的密切关系没有强调,距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营生还有一定的距离,而这一叙述在地方文物法规的制定上尤为重要。

    奈良、京都两城市在制定了《文化财保护条例》以外,还在多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法规。举两例说明。

    (1)《奈良市文化财保护条例施行规则》、《奈良市文化财保护审议会条例》。

    《奈良市文化财保护条例施行规则》制定于1984年5月25日(教委规则第8号),修订于1989年3月14日(教委规则第3号)。《规则》制定了与《奈良市文化财保护条》的施行相关的必要事项,对文化遗产的申报、审议、认可、文化遗产的损毁、丢失,被盗、变更等具体情况作了详细的规定,并附有各种通过法律程序定下来的表格。

    《奈良市文化财保护审议会条例》制定于1997年3月28日(条例第17号),目的在于通过法律形式规定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上必须听取专家意见。文化遗产保护审议会置于奈良市教育会员会下,其主要工作是回答教育委员会的咨询,对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相关的重要事项进行调查审议,并向教育委员会提出建议。这个审议会由15名以内的成员构成,由学识丰富或其他被认为适任者组成,由审议会成员选举出会长1人,副会长2人。审议会的运作及其他必要事项由审议会会长决定。成员均是兼职。如碰到需要对特别事项进行调查审议时,可以组成临时委员会。与一个城市的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有关的政策决定,审议会拥有决定性的发言权,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避免了长官对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意志决定。

    (2)《京都市文化财保护事业补助金交付规则》。

    该《规则》制订于1984年3月26日(规则第65号),是对京都市区域内从事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团体和个人的资助金交付规定。其支付事业对象有:

    ① 文化遗产的管理、修理、开放、复旧、制作与文化遗产相关的纪录以及文化遗产传承者的培养。

    ② 文化遗产保护中必要的传统技术和技能的保存。

    ③ 有形文化遗产及纪念物周边环境的保全。

    ④ 上述三类以外的市长认定的文化遗产保护必要事项。

    其他的具体条例、规则还有很多,这里无法一一介绍。这些条例、规则构成了文化遗产保护的系统,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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