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国家、地方两级财政预算中,均有文化财保护专项,明确这一项预算是专用于文化财保护的。以2002年为例,国家的一般会计预算为8.123×107百万日元,拨给文化厅的预算总额为98476百万日元,占国家总预算的0.12%。其中用于文化财保护利用的部分为58142百万日元,占文化厅预算总额的59%。大致相当于人民币425亿元。
地方政府在财政预算中文化财保护、利用的部分也占有相当的比例。1991—1997年,都、道、府(相当于我国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地方财政中用于文化财保护的经费维持在500—600亿日元(相当于人民币36.5—43.8亿元),市、町、村(相当于我国市、县、村镇一级)的保护经费维持在850亿日元左右(相当于人民币62亿元),即使是在1993年泡沫经济崩溃以后日本各行各业极其不景气的情况下,文化财的保护、利用经费仍然保持不变或略有上浮。
国家财政拨款的主要用途,可以归纳为以下四大项:
(1)促进国宝、重要文化财的保护事业。其中包含建筑物、美术工艺品等文物的保护、修理,国宝、重要文化财的收购,地方文化财保护设施等硬件、软件设备的整治。
(2)历史遗迹的整治和利用。其中包括资助历史遗迹的公有化,资助历史遗迹的整治和利用,资助地下文物的调查发掘。
(3)传统艺能的传承。其中包括资助无形文化财、民俗无形文化财等的传承,资助“日本艺术文化振兴会”。
(4)国立博物馆的整治、运营经费。
以上四项经费的开支中,具有特色的仍然是与无形文化财保护有关的第三项。无形文化财、无形民俗文化财的主要载体是人。传承靠的是人,因此,“人间国宝”这个词就应运而生了。歌舞伎、能、狂言等传统艺能的传人、传统陶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