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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中的财政预算与相应政策

    瓷竹木漆器纺织刺绣等行业的匠人,等等,其人本身都成为国家保护、资助的对象。如果在中国,京剧昆曲傩舞龙灯等传统艺能及其传人、传统手工业品制作工艺及其传人、景德镇的工艺师、泾县的抄纸工、苏州的绣娘等等,其尤其宝贵者,均可列为文化遗产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并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保护和资助。

    除了各级政府在预算中拨款以外,在税收制度、融资贷款、捐助等方面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为了促进文化财的国有化和公有化,推进文化财的保护与利用,在税收方面,对转让所得税进行减免,减轻遗产税。举几个例子说明:

    (1)个人将自己拥有的、且被指定为重要文化财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中的建筑物转让给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时,转让金额不课税。

    (2)个人或法人将自己拥有的、且被指定为重要文化财的土地以及史迹、名胜、自然纪念物转让给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国立博物馆、国立科学博物馆时,其中的2000万日元部分不课税。

    (3)被指定为重要文化财的、供所有者居住、使用的民房以及所占土地,在继承遗产时,遗产税可减轻百分之六十。

    除了税收方面的优惠以外,在融资贷款保护修缮文化财方面,在利息上也有一些优惠政策。

    由于文化遗产的所有权和税收制度的差异,在以上这些方面中日两国的情况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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