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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对文化遗产的界定

    日语中将文化遗产称为“文化财”。经政府审核、公布的重要文化遗产称为“指定重要文化财”(简称“重文”),其中尤其重要的称“国宝”。“重要文化财”以外,政府登录在册的文化遗产保护对象被称为“登录文化财”。

    日本在战后的1950年制定了首部《文化财保护法》(法律第214号),前后经过了1996年6月12日(法律第66号)、1999年7月16日(法律第87、102号)、1999年12月22日(法律第160、178、179号)、2000年5月19日(法律第73号)、2002年2月8日(法律第1号)、2002年7月3日(法律第82号)的多次修订。修订的频率越来越高。在《文化财保护法》中,对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文化财”作了界定,将文化财分成五大类:“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纪念物”、“传统建筑群”,另外加上“文化财保存技术”和“埋藏文化财”两类,共七类。

    (一)“有形文化财”。包括建筑物和美术工艺品两大部分。其中美术工艺品细分为绘画、雕刻、工艺品、书法作品、文献典籍、古文书、考古资料、历史资料。具有重要价值的部分由政府指定为“重要文化财”,其中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部分指定为“国宝”。在保存和利用方面有必要特别保护的建筑物,由政府登录,定为“登录有形文化财”。

    (二)“无形文化财”。包括戏剧、音乐、工艺技术等方面,其中具有重要价值的部分由政府指定为“重要无形文化财”。

    (三)“民俗文化财”。包括“有形民俗文化财”和“无形民俗文化财”两大部分。前者指民俗文化中的衣服、器具、房屋等有具体形态的物件,后者指与国民的衣、食、住、生计、信仰、传统节日等民俗相关的风俗习惯、民间艺能。其中具有重要价值的部分由政府指定为“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财”和“重要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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