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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对文化遗产的界定

    形民俗文化财”。

    (四)“纪念物”。包括“历史遗迹”、“风景名胜”和“自然纪念物”三部分。“历史遗迹”细分为贝冢、古坟、都城遗址、名人故居;“风景名胜”细分为园林、桥梁、峡谷、海滨、山岳等;“自然纪念物”细分为动物、植物、地质矿物。其中具有重要价值的部分由政府指定为“特别历史遗迹”、“特别风景名胜”、“特别自然纪念物”。

    (五)“传统建筑群”。包括古代设置馆驿的村镇、以诸侯的居城为中心发展起来的城邑、农村、渔村等。其中具有重要价值的部分由政府选定为“重要传统建筑群保存地区”。

    (六)“文化财的保存技术”。包括保护文化遗产所必需的材料制作,修理、修复技术等,其中具有重要价值的由政府选定为“选定保存技术”。

    (七)“埋藏文化财”。指尚未发掘的地下文物。

    对照日本的《文化财保护法》和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可以发现其中的异同。其中,“有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中的“有形民俗文化财”、“纪念物”、“传统建筑群”大致上相当于我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中规定的五项受国家保护的文物;“埋藏文化财”则相当于《文物保护法》第五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的相关规定。以上这些均属于文化遗产中具有物质形态的部分。两者的不同点在于:

    (1)“纪念物”中,除了历史遗迹和名胜古迹以外,还有动物、植物、地质矿物等一个国家独有或珍贵的自然纪念物。

    (2)被命名为“无形文化财”的传统音乐、戏剧、工艺技术。

    (3)“民俗文化财”中与国民的衣、食、住、生计、信仰、传统节日等民俗相关的风俗习惯、民间艺能等“无形民俗文化财”。

    (4)“文化财的保存技术”。

    以上这四点,总起来可以归为两个方面,一是自然文化遗产;一是无形文化遗产,即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两个方面,对我们来说其实已经不陌生了。我国的九寨沟、黄龙、武陵源是世界自然文化遗产,黄山、泰山、峨眉山等是世界自然、文化双重遗产;昆曲、古琴演奏艺术是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南京云锦的木质大提花楼机等也正在积极准备申报。因此,近年来,我们对以上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已经有较多的了解,并且已经申报成功。但是,新《文物保护法》没有明确地将这些内容列入国家法律的保护范围,只是靠我们文物工作者去理解,去体会,这是令人遗憾的。另外,日本《文化财保护法》中还有一项很值得注意,这就是“文化财的保存技术”。文化遗产的保护技术是无形的,是非物质的,将文化遗产的修复、保护技术本身列为《文化财保护法》的保护对象,这不得不说具有先见之明。

    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在下次修订时,是否可以考虑到国际社会对世界遗产的界定,制订成“文化遗产保护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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