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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国宝 的思考

    这几年,随着我国文物事业的发展和人们文物知识水平的提高,“国宝”一词越来越频繁的出现在各种媒体上,有的新闻报道和专题节目把一些很平常的考古发现,出土文物,一些稀见的动、植物标本与现象,一些个人所有或持有的传世物品,冠之以“国宝”的称谓。仔细想来,除了相当多的报道是因为专业知识的缺失而失实以外,更多的反映出一种浮燥的炒作心态,同时客观上也误导了社会舆论,给广大读者与观众带来不良的“心理落差”。显然,为“国宝”正名,严格公布“国宝”的法定程序,无论是于公于私、于理论于实践、于保护于发展都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国宝”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但古今惟一不变的,则是其为国家所有的基本界定。从我国历史发展形成的对这一名称赋予的特定含义看,“国宝”的概念是发展的,从早到晚有逐渐扩大的趋势。早期的国宝主要指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君的喜爱之物;晚期的国宝主要指属于国家所有的珍稀的自然动植物标本与人文珍品,而且这种人文珍品的种类与数量非常众多,能够反映不同时期社会生产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所取得的成就,从而说明“国宝”的内涵日趋宽泛,并不仅仅狭隘地指文物一个方面。比如,在先秦著作《国语·楚语》中记载,楚国的大夫王孙围出使晋国的时候,曾经说了一通代表当时“国宝”的观念:“围闻国之宝六而已”,他所说的国宝包括明王圣人(人才)、玉(神器)、龟(卜卦)、珠(防火)、金(兵器)、山林薮泽(财用)六个方面,都是属于自然资源,当然引申而言,人才属于社会性,金与玉器属于人工制品。《春秋左传》和《史记·孙子吴起列传》所列国家之宝为山泽林盐、山河之固,都是当时比较流行的说法。

    现在的问题是:“国宝”是不是可以随意冠名?私人物品非经法定程序认定是否可以随意称作“国宝”?对国有文物珍品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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