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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国宝 的思考

    是有必要用“国宝”称谓?笔者以为,由于我国现在许多不同的行业管理部门对不同属性的国宝鉴定,缺少必要的类型划分和一整套严格规范的国家标准与操作程序,导致使用“国宝”的现象异常混乱。非国有物品和国有非珍稀品被随意称为“国宝”,即使是国有珍稀品,许多也没有经过合法的鉴定就被媒体和业内人士鼓噪一气,不仅混浠了私宝、家宝与公宝、国宝的界线,同时也在客观上削弱了国宝的权威性与影响力,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管理的无序,从而给一些用心不良的人或机构提供了借机炒作、混水渔利的机会。

    所以,加强管理显然是有必要的,无论是以科学的精神,求真的态度,还是向社会发布有可信度的知识信息,我们都应该在“国宝”的宣传、报道、研究、复写上降降温。仅就文物保护和文物管理的角度来说,文物行业就可以制定“文物国宝”的标准、鉴定途径、发布途径,明确由“私宝”在不改变所有权属的条件下转变为国家承认的“国宝”的程序与渠道,从而在规范管理,提高科学性与权威性,增强社会认知度方面做一点扎扎实实的工作。据笔者所知,虽然,权威媒体如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中国文物报上经常出现属于文物方面的“国宝”发现、拍卖、收藏的报道,但是至今为止,《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办法中,并没有出现“文物国宝”的字样,说明它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另外,文物行业内有一个不成文的习惯,就是把“一级甲等文物”称之为“国宝级文物”,象安徽省近千件一级文物中,就有经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的11件“国宝级文物”。既然现在社会上大量使用而且需要“文物国宝”这样一个概念、一个名称,文物行业内部也已经有所使用,那么我们能不能因势利导,引入、规范这个名词而把它上升为法律用语呢?国家文物管理部门能不能就此细化有关规定并做出明确指令,从而使“文物国宝”有可以量化、可以把握的“国宝标准”呢?这样适应形势变化、社会需要的与时俱进之举的措施,对减少乱用“国宝”,影响视听的现象应该是有效的吧?当然,它对于文物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于向社会公众传播真实可信的文物知识与信息、对于提高文物保护的管理水平,都将是很有意义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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