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媒体的批评。
在名城建设中一些领导重政绩轻古迹,不懂得文物是不可再生的,将历史、文物专家的合理意见搁置一旁,消极对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着重于城市形象工程建设,在改造过程中偏重兴建宽敞的道路和高楼大厦,不考虑保留名城的传统风貌。在这种思维下的建设损伤了名城旺盛的生命力,破坏了其格局、环境风貌和空间关系。为了建设工程能够顺利进行,他们竟然将名城大量的传统街区、传统民居、商铺拆除,并以欧、美风格的建筑来“装点”、“美化”。这些行为很显然是与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是格格不入的。如历史文化名城襄樊曾在1993年为招商引资而举办“诸葛亮文化节”,为“改善”投资环境,竟将古襄阳城内保存完好的长约380米老北街全街拆除,修建成商业性的仿古一条街,当时的领导对此行为不仅没有清醒的认识,反而以此仿古街为全国第一而引以自豪。后又在1999年的城市形象工程建设中,某些领导头脑一热,提出要将襄樊汉江大道建成襄樊的“外滩”,为了使汉江大道的马路更宽敞而将一段宋明时期的樊城城墙遗址拆除,当时襄樊市文物部门的同志对此决策提出强烈反对,并挡在工程车前以示抗议,但这段城墙在领导的干预下最终没能逃脱被拆除的恶运。在全国,像这样造成历史文化名城被破坏的事情举不胜举,一些地方的领导为了扩大名城的知名度,竟不尊重历史文化名城的客观情况而随意大造假古董、假寺庙,毁掉真古迹,不切实际的大肆兴建这“城”、那“宫”,将一些与历史文化名城无关的东西硬拉进来,严重的破坏了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
在一些决策的实施过程中,有些领导虽意识到了决策的失误,但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仍然执迷不误照常执行错误的决策。如北京的胡同消失、福州的三坊七院被拆除等一系列的事件因房地产开发,导致城的历史格局受到破坏。对此,很多专家对此提出批评,而一些领导也意识到这种建设是“杀鸡取卵”,无益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但为了发展经济,仍然不惜牺牲历史文化名城内宝贵的文化资源。这样,使一批具有历史价值、文物价值和科学价值的大量优秀历史古建筑遭到毁灭性破坏,而有幸保存下来的古街区或古建筑也大多被淹没在林立的高楼大厦之中。
二、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造成名城保护失利
首先是在工程建设前规划部门没有遵循历史文化名城发展特色。在“旧城改造”过程中,没有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对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古城传统民居及街区如何保护尚未引起重视,未认真研究保护措施。在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规划时不对其发展进行调查研究,没有认真听取或吸纳文物、名城保护专家的合理意见,所做的规划具有较大的局限性,使名城的建设和保护不能相互兼顾。实践证明,调查研究是正确决策的前提,是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基础。缺乏这一基本要求,必然导致历史文化名城在建设过程中会遭到破坏。
其次是名城的管理部门对名城建设过程中随意拆除历史建筑的错误行为不及时阻止,充耳不闻。有的甚至将施工过程中严重违法行为轻描淡写的向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门汇报,企图减轻上级有关部门的追究责任。还有的管理部门对一些破坏历史文化名城事情的干脆隐瞒不报,等上级部门追查时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再就是一些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对待某些违法行为不去制止,大多是 “以罚代法”,纵容了违法行为的滋长,使历史文化名城在管理过程中遭到了破坏。
三、群众缺乏保护意识因素使名城环境风貌惨遭破坏
人民群众是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主体,理应珍惜和爱护我们的历史文化名城,但有极少部分素质较低的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没有以历史文化名城内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为荣,不懂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性。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常常做出一些不理智的活动,一些人只顾自己的一己私利,不着眼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发展的大局。对私有民居进行不符合名城发展要求的改造,有的甚至肆意拆除自己所居住的古民居,取而代之的是兴建与历史文化名城格局不和谐的“小洋楼”;在历史文化名城内养猪、养羊的“围城”现象随处可见,都严重影响了历史文化名城的环境风貌。
现在,随着改革开放步伐加快和城市现代化进程加快的新形势下,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是各级政府、各管理部门和全体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对此,只有正确处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强化领导的法律意识,提高行政部门的管理水平,加强群众的名城保护意识。同时,我们希望领导干部在名城建设上能多听一些专家的保护意见,少发表一些自己的主观看法,多做一些名城保护的工作,少干一些破坏名城发展的事情。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历史文化名城在历史前进的洪流中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确保历史文化名城的明天更加欣欣向荣。
< 1 >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