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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文物保护管理在落实中规范 理念在碰撞中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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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去年年初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在新年贺辞中所言,2003年是落实《文物保护法》和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实现文物工作十五规划的各项目标、推动文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一年。细细回味一年来文物保护所经历的一件件大事小事,无不都是围绕着“落实”二字做文章的。虽然经历了春夏之交的一场“非典”的袭击,文物保护的法制管理体系依然有条不紊地在完善,保护理念、保护原则等方面也随着对文物保护科学研究内涵认识的不断深入而有了新的诠释。
管理体制的规范——
文保工程实行资质管理 强调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工程的实施应当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这是文物保护的需要,是《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的,也是文博专家多年一直在呼吁的。去年4月,依据《文物保护法》和《建筑法》制定的《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使文物保护工程科学的管理成为可能。《办法》明确规定了“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5月26日,国家文物局发布配套规章《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历质管理办法(试行)》; 11月,根据《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文物局组成专家委员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推荐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申报资料进行了评审,批准中国文物研究所等47家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北京房修二古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96家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并在媒体公示和公布。几个步骤下来,标志着我国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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