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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文物保护管理在落实中规范 理念在碰撞中创新

    工作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尽管有人对实行资质管理是否会导致行业垄断心存疑虑,但这并不影响它朝着科学的、法制的方向前进。当然,要使它更好地为文物保护服务,强化监督是必不可少的。

    科研课题引进竞争机制 去年8月底,国家文物局成立“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公室”。科研活动包括课题的立项、阶段检查、中期评估、成果验收等采取课题办的形式进行管理。2002年度68项科研课题的立项评审、合同签订及第一笔经费的下拨工作便是采取这种形式完成的。

    去年上半年,国家文物局在评审2002年课题中,一改过去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课题分别评审的模式,将所有课题按应用技术研究类、基础研究类和管理研究类三大类集中评审。10月,国家文物局发布实施《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用办法的形式将其规范化。科学本来就是相互交融的,打破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人为隔阂,是对文物保护本身及其科学研究认识的深化,从课题上对它们实行综合管理,当然更为合理。同时该办法对申报条件也作了新的规定,只要有研究能力的,不论系统内外都可以申报。如此,从规章制度上打破行业的拘囿,对热心从事文物保护研究的人来说,有了更多的机会;从管理部门来看,注入的当是新活力。

    是骡子是马,拉出来遛遛。在别的行业的科研活动中,招标早已是选拔俊杰的惯常行为,谈不上有什么新鲜的。可在传统的文物保护科研活动中能采取这样的方式无疑是向现代科研管理模式靠近了一步。为充分调动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文博单位的积极性,广泛招纳贤才,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国家文物局对重大科研课题采取公开招标方式。8月,《文物保护事业科学和技术发展战略与规划研究》首开风气,向全社会公开实行招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文博单位共5家实力雄厚的单位竞标,由此也拉开了国家文物局重大科研课题实行公开招标的步伐。通过这种方式,2003年有十项课题找到了研究单位。

    迅捷、方便的信息互动平台 2003年下半年,“国家文物局科研平台”开通。科研活动实行网上管理。虽然还只是个雏形,其管理效率和透明度已显示出传统手段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同时首次开展科研课题网上申报形式,实现了2003年科研课题网上申报、网上组织单位申批、网上函审工作,首次实现科研课题开题、评审当年结束。

    保护理念的嬗变——

    《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保护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而“原状”到底是什么,无论是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还是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概念似乎都不是那么清晰。在文物保护实践中怎样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自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随着《威尼斯宪章》等国际保护原则的输入,一些保护理念被部分接受,有的被运用到文物保护实践中去;也有人坚决抵制,以为东西方的保护理念是泾渭分明的。于是,怎样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文物保护理论,如何借鉴外国经验,使中国文物保护理论和国际接轨等理念上的讨论便经常见诸报端,成了不折不扣的热门话题。

    对《威尼斯宪章》是否适合中国的文物保护的争议,主要是集中在对文物修复尤其是古建筑修复时是否要“可识别”等的具体的原则规定上。一部分人认为,《威尼斯宪章》是部分西方国家在38年前根据西方砖石结构为主体的古建筑保护而确定的修缮原则,没有考虑东方木构体系为主的古建筑特点,不适用于东方木构体系的古建筑的修复。也有人认为,《威尼斯宪章》是国际上通行的成熟的文物保护准则,理当遵守。一年后,再重温那些争鸣的文字不难发现,绝大部分人还是认为,“可识别原则”与我国《文物保护法》中规定“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是一致的,但都需要深刻理解。文物“原状”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应该是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实事求是的“原状”,即经过历史考验的、古色古香的、虽然几次修补但基本上保存了原来形制和结构的、真实的“原状”。文物维修不是 “长治久安”,不是“千年大计”,不能小病大治。但也不能眼看病害严重的古建筑、遗址正加速消失而不去抢救。“任何理念、主义、公约、宪章、条例等都必须与本国或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必须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必须根据总的原则制定适合本国或本地区情况的‘实施办法’、‘实施规划’、或‘操作规范’。不结合实际的理论是空洞的理论,对理论的简单化照搬或者断章取义引用,不仅不能指导实践,甚至还可能误导实践;不接受先进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不仅徘徊不前,还可能走向盲目境域,甚至会走向误区(中国文物报2003年1月17日)。”

    近年来,有些地方出现了重建古建筑的现象。就在大家为古建筑是否可以重建、复建等而争论时,王世仁先生旗帜鲜明地提出,文物保护当前应明确一些新的保护理念:第一,保护文物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其文化价值,这种价值既有自身存在的历史价值,也有可能发挥的社会价值。第二,保护措施取决于价值取向,只要历史价值与社会价值可以相容,无论加固、防护、修复、迁建、重建,都是合理的选择。第三,价值的取向来源于价值判断的信息。文物的真实性或文物的原状主要体现在其信息的真实性,并由此决定了价值取向的合理性(中国文物报2003年11月28日)。

    搞文物保护的对“可逆性”一词是不陌生的。它本是热力学中的一个概念,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起被借用到文物保护上。当时由于过去保护材料的使用不当造成很多文物的再度毁坏而无法剥离,使保护工作者痛心不已,认为在选择保护材料时应当考虑添加材料的“可逆”。“可逆性”一时被文保工作者奉为圭臬,即使时至今日,也仍有不少人对之深信不疑。在经过多少年的保护实践后,有专家喊出“可逆性”等原则不能生搬硬套。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可逆过程是一个不可能实现的理想过程,现实中是不存在的。而可再处理原则可能更成熟、更符合现实,它强调的是每一次的保护处理不应对下一次的再处理造成妨碍。因而,在选择保护方法、保护材料等方面要更多地考虑不影响以后的保护和处理,对文物本体应当尽量地“最小干预”。也无怪乎有人会有这样的感受:最难的不是文物保护每一步具体操作的实施,而是面对文物带给我们的众多的问题。认真考虑下一步究竟应该如何做才会更合适,才既能使文物材质本身不受损,又能最大可能的提示和保留相关历史及艺术信息。在保护理念与保护实践的关系上,主持西汉《四神云气图》保护修复的铁付德说:对文物的保护,任何主观和技术上的误动都将成为终身遗憾。要减少遗憾,就要了解已有的研究,要跟踪前沿技术,要树立科学精神。好医生好在他正确的“确诊”,文物保护也是如此。必须建立保护理念为先、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的系统思想。脱离实践和应用的技术没有生命力,没有理论指导的技术有盲动的味道。对新技术和材料的应用要大胆而不盲从。

    没有人会否定在考古现场要对出土文物进行及时保护,可如何保护的声音一直很微弱。年初,江苏泗阳汉墓考古发掘现场直播吸引了各方面的注意,考古发掘现场的文物保护问题也响亮地提了出来。郑军认为,现场保护就是要“原状”保护考古遗存的实物材料、历史环境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现场保护具有考古发掘过程中的遗存和遗物的原址保护两层涵义。参与泗阳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的龚德才提出,考古发掘现场保护的主要任务是:在保留出土文物资料的完整性和现场保护技术措施不影响实验室后续保护处理和考古研究的两大前提下,使得发掘出土的文物在出土现场到实验室这一特定的时间段,得到妥善的维护。张雪莲认为,现场保护是进入室内复原的过渡阶段,处理的办法和步骤虽带有临时性的特征,但在所用的方法、材料等的选择上要考虑其后续性,从方案制定到具体的方法步骤的实施都应该有科学原则的指导,以达到立足于现场,着眼于长远的目标和要求。其特点主要体现在及时、恰当和到位。赵西晨认为,考古发掘现场的环境包括发掘前文物埋藏于地下的长期形成的相对稳定的状况和从发掘开始以后文物暴露在自然环境中,这一时候一切对出土文物产生作用的外部变化因素。随着发掘过程的进行,固有的平衡被破坏,特别是温湿度骤变、光辐射等对文物产生影响的过程,正是导致文物毁坏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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