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法》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相关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和爆破、钻探、发掘等作业。这一法律规定,对保护不可移动文物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也是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一条基本经验,应当认真贯彻、落实。
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特别是一些文物保护规划和相关文章中,常见到重点保护范围和一般保护范围的提法,而且大都把原划定的保护范围划分重点和一般保护范围。在对文物保护的具体规定上,重点保护范围与法定保护范围的规定基本相同,而一般保护范围又往往与建设控制地带的规定相似。这样实际上是缩小了原划定的保护范围,把保护范围中的一部分改作建设控制地带了。
另有一种情况,对古遗址的保护范围划分重点和一般,并规定在一般保护范围内,经过考古钻探和发掘,可允许建设。这是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视同一般基建工地发现文物采取发掘的处理办法。
以上两种情况,都是对一般保护范围套用建设控制地带和在基本建设中保护文物的有关规定,所以,乍看起来似乎都是《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其实已抽掉了保护范围的实质内容,对文物保护危害极大。
还有一种情况,把文物保护单位原划的保护范围作为重点保护范围,另划一般保护范围,但对一般保护范围的要求又与建设控制地带相同。那么,为何不称建设控制地带,而称一般保护范围呢?令人费解。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的含义和功能各不相同。保护范围是为了保护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安全和关联环境布局的完整,建设控制地带是为了保护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环境风貌的协调和景观的完美。前者是禁建区域,后者是控建区域。所谓一般保护范围仍属于保护范围一类,是禁建区域,不能与建设控制地带混为一谈。
保护范围划分重点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