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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划定的商榷

    一般,在《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对重点保护范围和一般保护范围的原则和要求也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在应用上就容易产生随意性,尤其是一般保护范围可以说成这样,也可以说成那样,离开保护范围规定的原则,打开了保护范围的缺口,为企图侵占保护范围者大开方便之门,给文物保护带来严重后果,如某些大遗址就因为划出一般保护范围而遭到大面积的破坏。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划分保护范围的错误作法带有一定的普遍性,甚至见诸于“红头”文件,令人堪忧。同时,还有把古街、古村落划分保护区域的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用作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造成更多的混乱。

    笔者认为,保护范围并非不可划分重点和一般,而要看对文物保护是加强还是削弱,如前述那种划法,显然不是加强而是削弱,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实施条例》规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是指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这说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是重点保护范围,不能再划分了。如果要分重点和一般保护范围,只能在原划的范围之外,另划一般保护范围,根据需要再划建设控制地带。在文物保护问题上,要坚持依法保护,一切保护文物的措施和办法都应符合《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保护范围划分重点和一般要符合保护范围法定的原则和要求,必须“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和爆破、钻探、发掘等作业”这个大原则下,分别提出重点保护范围和一般保护范围内防范和制止危害文物安全的各项规定。重点和一般之间既要有统一的原则,又应有不同的具体措施,做到突出重点,体现一般。否则,就不能也不应将文物保护范围划分重点和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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