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注重民俗遗产向同时注重产业性遗产方向发展;由注重历史、美学意义上的遗产向同时注重更为广泛的人文科学(文化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等)意义上遗产方向发展;由注重单体遗产向同时注重遗产群、文化景观、历史环境方向发展;由单一注重文化遗产向同时注重反映人地关系的文化和自然复合型遗产方向发展。文化遗产类型和数量的扩展,无疑使遗产管理更为复杂、繁重,需要更大的财政支持。
现代化物质建设对遗产保护的影响。在今后10-15年中,我国现代化物质建设依然规模空前。它包括城乡建设与产业基础设施建设两大部分。就城乡建设而言,主要是城镇化与城市更新。它表现为由农村向乡镇向城镇的转变,城市等级的提升(由小型向中型向大型向特大型的演进),由旧城向新城的转变。这些过程必然涉及旧民居、旧街区、旧景观以及遗址和地下文物等保护问题。就产业基础设施建设而言,有交通类(公路、铁道、航空、水道),资源开发类(矿产和化石能源开发与输送,水利设施及申力工程等),经济开发区类(农业开发区、工商业特区、产业园区、科技开发园区等)。它们无不涉及土地利用方式,从而影响着相关土地上原初的文化遗产(地上和地下文物,民族和社会习俗,文化与自然景观等)。
发展中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中国制度转型期的基本特征是逐步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制度转型过程自始至终对文化遗产管理产生影响。就其负面而言,一方面,不成熟的市场制度会为文物黑市、-以及经营腐败提供可乘之机,另一方面,市场制度和市场手段在遗产管理中的误用,如将遗产经营定性于营利性经营,必然玷污遗产的公共性质并导致对遗产的破坏。就其正面而言,完善的市场制度和市场手段又为遗产管理,尤其是遗产服务的经营提供了新的工具和新的天地,从而有效地提高遗产管理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这种在市场体制中的遗产管理效益的提高,从形式到内容,从数量到质量,都可能是过去难以想象的。
2.上述问题,实质上可以归纳为如何认识和处理“文物保护”与“文物利用”的问题。这正是文物工作方针的两面。现时文物工作方针对此题建立的逻辑是完整的、恰当的。需要讨论的是如何理解得更为精确与准确。对于新时期我国文物工作方针可进一步理解为“保护前提,预防第一,非营利经营,注重效益”。这一理解并不违背现有方针的方向与精神,而是在现实基础上的精确化与延伸,它更适应我国文物工作在新时期的特点,能更有效地推进我国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如何理解“文物保护”
文物工作方针中“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保护为主”是界定“文物保护与利用关系”;“抢救第一” 是界定各种保护事务之间的优先性。 在实践中,这两项均值得我们认真地分析。
就“保护为主”,“为主”一词隐含多重含义,如“重要性”、“工作量”、“人员和资金配置”、“文物单位职能”。新时期的保护与利用是合为一体的,“文物保护”问题往往是在“文物利用”(如文化旅游)中发生、发现、解决的。因此,简单的“保护为主”的提法可能模糊新时期“保护与利用”之间的真正关系,不利于文物价值和功能的发挥,从根本上讲,也不利于保护。
对“保护为主”的一种替代性提法是“以保护为前提”,或简称“保护前提”。首先,这一提法并不与“保护为主”矛盾,而且从“保护效果”看,“保护前提”与“保护为主”相比只会有过之而无不及。其次,“保护前提”可以避免因“保护为主”含义模糊而导致的对保护与利用关系的误处理。“保护前提”抓住了“保护为主”的精髓,舍弃了其它不必要的含义。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可以摆脱抽象的重要性比较,从而有利于扩展文物单位的职能,调整对工作规划、人员、资金配置等的不合理制约。文物单位可以全面地承担起新时期文物工作的使命,开拓能够发挥自身主动性和创造性的经营天地,获得保护与经营双赢。
就“抢救第一”而言,它非常有意义地突出了文物保护中的优先性问题,并在实践中为保护和拯救现代建设中濒危的文物,做出突出贡献。然而“抢救”一词带有被动的应对性质。从“保护效果”看,它可能存在以下缺失:它往往是应急性的,无法在抢救方案中考虑和妥善解决各种关系,有时甚至可能缺乏足够的技术和资金保障;抢救活动往往在文物已经部分丢失或毁坏的基础上进行;抢救工作往往是在为建设工程让路的前提下进行,很难为被抢救的文物,特别是文化遗存,设计更为恰当的保护和利用方案。
鉴于“抢救”式保护的上述不足,一种替代性提法应当是“预防第一”,也就是说,将文物保护的优先性建立在“预防”基础上。“预防”可以将保护行动扩展到“抢救”之前。“预防第一”对于文物保护有以下优点:它是建立在科学预测基础上的事先行动;它的保护范围超过“抢救”;行动本身是经过科学计划的,可以有序地进行;在处理与经济建设项目的关系时,它可以更为主动地提出文化遗存的保护和使用方案,以与之协调,而不是像“抢救”那样,完全处于让步和妥协的地位。
“预防第一”非常有利于对虽已确认但尚未建立保护机构的遗存和尚未得到确认的遗存进行保护。在中国,这两类文物的数量是相当巨大的。根据“预防第一”,可以对这些遗存进行保护的风险性分析、优先性分析以及保护方案的“成本—效益与成本—效果分析”(CBA & CEA)。优先性分析是指对需要保护的文物进行优先性排序。这一优先性是由文物的风险性大小与文物价值高低共同决定的。保护方案的“成本—效益与成本—效果分析”,是指对一项将要实施保护行动的文物,就其不同的保护方案(如建立正式保护机构,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管,完全采取天然的保护方式,等等)进行投入(成本费用)与产出(保护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上述工作很多是文物领域过去尚未涉及的技术问题及法规与制度问题。它们是对我国文物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技术要求和制度要求。
“保护前提”可以力保我国文物万无一失;“预防第一”可以使我国文物保护处于较为主动且成本有效的有利地位。“保护前提”与“预防第一”,二者相辅相成,但不能相互替代。
“保护前提,预防第一”并不违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但它将使文物保护在当前情况下更为有效,其保护的时间提前了,行动主动了,范围更广了,效果更好了,而且使保护经费的使用更加成本有效了。如何理解“文物利用”
现时文物工作方针中“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提法的基本精神无疑是正确的。然而,从新时期文物利用面临的具体形势和任务看,上述提法尚缺乏操作层面的明确性。
在欧美发达国家,当对文化遗产的享用已成为重要的社会消费内容时,这一变化对遗产管理的影响是革命性的。它意味着遗产服务已成为遗产事业必须承担的重要的社会使命,意味着遗产除作为文化资源外,开始具有一定的经济性质。这样,遗产管理将前所未有地在一定程度上与经济学理论、经济制度、经济手段等挂钩。然而,笼统的“合理利用,加强管理”这一提法的缺陷,正是在于它没有突出“文物利用”在整个文物工作中日益增长的重要地位,在相当程度上回避了“文物利用”中的经济性质,特别是三个最主要的方面,即文物利用与市场的关系问题,文物利用的效益问题,以及经济收益分配问题。
传统上,由于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以及它的公益性质,它一直不被当作经济问题来处理。它的管理类似于政府行政机构或这种机构的延伸。因此遗产管理者们,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都不屑谈论经济、市场、利润。
发达国家的文化遗产界曾经困难地经历了这样的对遗产享用(即遗产服务)由“行政型管理”向“经营型管理”的转型。现在,“经营”已成为发达国家对遗产服务管理的共识而被接受,并据此提出相应的管理理念,进行必要的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管理绩效评价标准。
现在看来,对“经营”的理解,可以体现于以下三个方面:经营的全面性;经营的市场化;经营的非营利性质。
所谓“经营的全面性”是指对文物服务的经营应包括“文物使用”的全部三项内容,即:“文物观赏和体验服务”(如文物旅游);“将文物的原真性价值转化为文化产品”(如纪念品、印刷品、音像制品、网络产品等);“文物在合法条件下的社会流转”(文物交易和文物拍卖)。另外,文物服务的经营还可将“文物保护”的一些内容纳入其内。由于现代的遗产服务已具有规模经济意义,因此欧美国家提出了“遗产产业”概念。对于中国,上述文物服务将相应地构成“文物产业”的内容。这样,经营的全面性可以在产业层面得到更为恰当的表达。
所谓“经营的市场化”是不言自明的。重要的是,这一点将极为深刻地改变着文物管理者的行为方式。同样重要的是,“经营绩效”问题凸现了:既应从成本—效益角度,追求成本有效,追求赢利;又应从成本—效果角度,追求社会效益(文物价值的社会传播),以及对地方经济的贡献。
所谓“经营的非营利性质”是文物服务经营与一般企业经营相区别的特质。中国与发达国家一样,遗产单位,不管是公共所有还是私人所有,均属非营利机构。在发达国家,遗产单位经营的非营利性质,主要表现为:经营产生的利润不用于分红,它或是上缴国库,或是用于自身发展的再投入;经营利润应在得到公众认可的合理范围内,尽可能不危害遗产享用的公益性质;可以接受公共和私人资助,并享受国家的财政优惠政策。由于中国的具体情况,文物单位的非营利性质还应进一步表现在:应以文物保护为前提;经营活动应以文物的文化价值为中心;要重视文物经营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意义,并处理好与文物产权、保护或使用有着历史联系的社区、家族等的关系。
中国文物单位向“经营型管理”转型,尤其应针对中国的具体问题,并符合中国特点。处于制度转型期这一大背景下,中国文物单位的“经营型”转型,既要谨慎,又要勇敢。应优先解决以下问题:
应根据文物单位等级,确定其管理机构级别。这里既涉及对等级较低的文物单位管理的下放,又涉及对等级较高的文物单位管理的提升。
经营主体的选择。鉴于现时中国文物资产状况和社会文物意识水平,文物产权售让或经营权的跨行业转让等举措,均不适用。较有可能尝试的是文物单位经营权在行业内的转让(如合并、联营等)。最有普遍意义的做法是,在经营主体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经营制度变革。
经营制度的选择。文物单位的经营应与市场接轨。但这种接轨不应建立在“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股票上市”等非法的营利性的经营制度之上,而应建立在合法的“非营利制度”之上。同样重要的是,应当让文物单位拥有相应的经营自主权。
经营能力建设。欧美发达国家在进行遗产管理体制改革时,已深刻地意识到对兼具“保护”和“经营”双重素质管理人才的需求如英国、希腊。这一需求对现时中国文物单位更为迫切。中国从短期看应通过原有人才的再培训和跨行业招聘来解决,从长期看应从高等院校文物专业类教育入手,加强双重素质人才的培育。
综上所述,可以将新时期中国“文物使用”的管理归纳为“非营利经营,注重效益”。只有强调“非营利性”,才能符合文物事业的公益性质与文化特质;只有强调“经营”和“效益”,才能真正全面实现文物的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确保它对社会的贡献。这一理解并不违背“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但它的内容显得更丰富,更具体,更有操作性。
作者:徐嵩龄,中国社会科学院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文化遗产的破坏因素与体制瓶颈。鉴于我国制度转型期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遗产管理的上述影响,我国文物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可以集中地概括为文化遗产保护问题、市场与文物工作的关系、文物事业的财政问题、文物利用问题。
在新时期中,会继续存在以下三种类型的文化遗产破坏:
因文物偷盗、地下交易、-而产生的遗产破坏。在改革开放初期曾是我国文物破坏的主要原因,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大以及对文物监管力度的加强,此类破坏虽难以杜绝,但会趋于减少。
因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工程项目而导致的遗产破坏。上世纪90年代至今,它一直是中国文物破坏的主因。由于此类破坏来自政府部门的行为,因此难以防止与纠正。如果中国的行政诉讼体制不能成本有效地运行,如果中国政府的非文化遗产部门的遗产意识没有明显提高,如果遗产保护未能成为中国行政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这一破坏趋势在未来不仅会继续,甚至会强化。
在文化遗产的社会性享用中产生的遗产破坏。它是随着大规模遗产旅游而开始出现的。它将是新时期中国文物破坏的另一个主因,并可能成为第一主因。
财政支持是一个国家文化遗产事业成功的极为重要的基础条件。遗产投入费用与国家的遗产状况、国力、发展目标密切相关。一项粗略的研究表明,如果意大利与美国以同样的折价率(0.5%)计算各自国家的遗产保护费用,意大利需要GDP的35%,而美国仅需GDP的0.05%。这是因为意大利文物价值约为美国的100倍,而其GDP仅为美国的15%。中国的文物保护面临着更大的财政困难:随着文化遗产内涵的扩展,遗产类型和总量迅速增加,从而保护费用上升;用于城市化、城市更新以及基础建设项目中的文物保护费用上升;用于文化旅游中的文物保护费用迅速上升;用于文物服务经营的费用迅速上升。这样的高额投入仅靠国家的公共财政是不行的。在发达国家,遗产保护投入传统上有“政府”与“民间”两条途径,但仍不能保障当代遗产事业投入,正在开辟第三条途径,即通过自身经营收入以支持遗产事业。现已成为西方遗产界讨论和实践热点的遗产经营“私有化”、“博物馆营销”等主题,均是为着上述目的。通过遗产经营解决遗产保护经费,对于中国比对发达国家更为迫切。此外,中国遗产经营还有另一项同样重要的社会使命,即应对遗产地社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这样,新时期的文物工作必须在文物经营问题上有制度创新,从而既能有效地解决遗产事业财政问题,确保遗产事业使命的实现及其进一步发展,又能确保遗产地社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由于市场传统上是经济活动尤其是营利性经济活动的工具,因此人们往往质疑它对具有很强公共和公益性质的文物工作的适用性。市场作为一种工具,它本身是中性的。如果摆脱对市场的传统成见,市场实际上是一种分配社会需求品的手段。它与行政手段是互补的。从满足社会需求这一点看,文物工作对市场并非完全拒斥,而是有一定相洽性。如果使用得当,市场手段有利于扩展文物服务的经营规模,丰富经营内容,提高经营质量和效益,既有利于文物服务的享用者,又有利于文物管理者;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文物的社会功能的发挥。值得注意的是,市场不仅可应用于文物使用方面,还可应用于文物保护方面,如修缮、装裱、修复乃至保护规划、保护工程设计等,会因其社会需求(保护单位的、私人的、企业的)的规模扩大,而成为一个行业,从而使市场有用武之地。有鉴于此,新时期的中国文物工作应当从正面认真考虑如何与中国市场制度接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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