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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意识 责任意识 法律意识——苏州的文物保护

    2003年元旦,苏州市人大制定的《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在这之后的5个月间,市政府又相继出台了《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办法》、《苏州市城市规划若干强制性内容的暂行规定》2个有关文物保护的法规性文件。这足见苏州市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视程度,标志着该市对古城古建筑保护工作进一步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苏州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24个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有9处古典园林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对历史文化名城及文物保护十分重视。就苏州而言,50多年中,这项工作经历了三个阶段:20世纪50年代初,市政府成立了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抢救了一批濒临坍塌的古典园林;20世纪80年代中期,苏州市抓住纪念建城2500周年这一契机,集中力量对城区40余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了抢救维修,并利用修复的文物古建筑建立了一批展示苏州历史文化和风土人情的专业博物馆,苏州古城声名鹊起;世纪之交,苏州以古典园林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为突破口,加强了对古典园林及其周边环境的整治。文物管理部门有重点有步骤地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抢修,仅市区每年投入正常维护经费总计1000万元左右。从总体来看,市区各级各类文保单位完好率达80%。尤为重要的是,苏州市加大了依法保护依法管理力度。市政府以《文物保护法》为依据,制定了《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对苏州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精神,对《规划》多次进行了修改,划定了一城二线三片五个历史文化街区,还对古城区内的新建建筑高度、立面风格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通过开发城东的工业园区城西的高新区,逐步疏解古城区人口及交通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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