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切,进一步明确了由点到面加强古城风貌保护的目标。进入新世纪,以延续文脉为宗旨,苏州市对一处处古建筑、一个个历史文化街区,乃至古城区整体风貌的保护整治全面展开。有人称之为“解放以来苏州市兴起的第三次文物保护高潮”。在这样背景下,实施《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办法》,特别是《条例》对多年来该市在文物保护多元化投入的做法以法规的形式作出了肯定,恰逢其时。
苏州是文物大市。尽管政府部门对文物保护的投入逐年加大,面对几百处古建筑仍然是杯水车薪。近年来,苏州市文物管理部门对古城区的困难企事业单位使用和散为民居的古建筑进行了调查,拟定了亟待抢救的49处古建筑整治方案,据预算,修复这批产权多元化的古建筑需耗资三至四个亿。显然,由政府部门包揽巨额费用既不现实又不合理。在这方面,苏州市在近几年已经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如位于山塘街近乎废墟的古建筑许宅由民营企业家投入1000万元整修一新,恢复了昔日的风采。
《条例》颁布之后,一些媒体众说纷纭,反映强烈。拍手称好者有之,认为鼓励个人购买古建筑,并从法律上加以肯定,这是对古建筑保护禁区的突破和思想的一次解放。提出质疑者亦有之,称“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购买或者租用古建筑”的条款与国家文物法相悖。然而,明摆的现实是:走出一条国家保护与社会运作多元化投入的路子,特别是民间资本介入古建筑的保护,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下加强文物保护的一种趋势,更是一件应该赞许的好事。
有所“突破”并不等同“相悖”。首先,《条例》、《办法》与数年前出台的《苏州市文物古建筑保护管理办法》一起构成了该市在文物古建筑保护方面较为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特别是《条例》第一次以法规形式对该市的控制保护古建筑和有一定价值的古建筑提出了明白无误的保护要求。其次,《条例》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各种产权的古建筑保护必须落实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责任人必须与文物管理部门签定保护管理责任书,这就极大地促进了古建筑产权者和使用者树立起保护意识、责任意识,同时也把行政执法管理落到了实处。再次,《条例》第一次以法规形式鼓励古建筑进入流通领域,对古建筑保护投入多元化无疑提供了法律依据。实施这个《条例》,不但属于国有的文物没有而且也不允许流失,苏州市的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尤其是面广量大的具有一定价值的各类古建筑,其所有权本来就是多元的。更何况,改革本身就是做前人没有做过的事,回顾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各项改革政策,哪一项不是从实践中来?!
当前苏州市第三次文物保护高潮比前两次有着更好更有利的条件,《条例》和《办法》的颁布实施使苏州市的文物保护工作得到了法律的保障。目前,在文化文物部门的配合下,山塘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性修复(试验段)已进入尾声,位于这一地段的长期险象环生的文物古建筑玉涵堂整修一新;平江区历史文化街区的整治也初见端倪;环护城河形成了一道与古城风貌相协调的绿色项链,不仅当年的景点正在恢复,还新建了诸多新景观,苏州平门城河附近的唐寅故居遗址将按苏州市创建园林城市规划绿化整治;在苏州城市建设中,许多区级、社区公园的建设都与街坊改造、文物保护与发展旅游业结合起来,既改善了苏州人民的生活环境,又较好地保存了古色古香的城市形态,使小桥流水、粉墙黛瓦展现出独特的地方意蕴。在古城区成片改造的同时,拟定的49处古建筑维修工程有序推进,继去年潮州会馆等10处由社会各方出资的第一批古建筑维修竣工之后,第二批10处古建筑维修工程进入实施阶段。尤为可喜的是,苏州人更懂得“保护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利用”,经整修的古建筑除了作为景点开放外,有些被辟为市民活动场所,如市级文保单位况公祠、控保古建筑曹沧洲祠堂分别成为了社区活动中心和科普苑。此外,古建筑也不再是光花钱的“无底洞”,如有关单位将修复的古建筑玉兰楼出租给私营业主经营,争取用5至6年时间收回投资,再用于维修其它控保建筑,以实现古建筑保护的良性循环。
苏州的文物保护是一篇还没有写完的大文章。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定于明年在苏州召开,这无疑会给宣传苏州这座闻名遐迩的历史文化名城带来难得的机遇,也是对苏州古城古建筑保护极大的促进。苏州人将把这篇举世瞩目的大文章做好,经受世界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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