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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的价值取向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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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以来,北京市投入了大量资金保护文物建筑,申办奥运成功后,保护文物又成为“人文奥运”的内容之一。如果说,以往受财力的所限,保护文物建筑只能尽量做到不塌不坏,而现在以至将来,如何通过保护修缮发挥文物应有的价值就成为主要的课题,或者说,保护必须以发挥文物的价值为主要目标。在保护工作中必须建立科学的价值取向原则。
我国的文物保护法规规定,文物具有历史的、科学的和艺术的三大价值。但这些价值指的都是文物自身固有的特征,基本上都属于历史的价值。而当文物特别是不可移动的文物日渐融入到现代生活之中,它们的社会价值便不可避免地显现出来。世界潮流也是如此,早在1964年,国际文物保护组织——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简称伊考莫斯,ICOMOS,我国为成员国)发布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简称《威尼斯宪章》)规定的保护宗旨是“把它们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因此特别强调保护与修缮的目的是保存文物的历史真实性,即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但30年来的实践,对何谓“真实性”,何谓“原状”出现了许多不同的理解,有的甚至截然相反。例如,《威尼斯宪章》规定,“对任何重建都应事先予以制止”,“任何添加均不允许”;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实际上早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非洲许多国家就把残毁的原始草棚泥屋重建起来作为文物保存。我国在江西、福建也重建了不少被毁的革命纪念建筑,并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俄罗斯把古迹的重建视为保护的最高标准,莫斯科、圣彼得堡重建了大量的宫殿、教堂。日本甚至把掩埋地下一千多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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